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仕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
被
上訴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上訴人 曹志強
張元富
宋玉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景筠律師
牛敬堂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本院103 年度民著上訴字第18號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
所載「牛敬堂律師」,應
更正為「牛敬堂」。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