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
代理人 廖伯熙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洪麟鋊
追加
被告 林瑞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憲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葉恕宏律師
王俞晴律師
陳佳瑤律師
鄧啟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因事實有尚欠
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上
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