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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王娟娟 再審被告  驊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科廷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102 年12月19日本院102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判決於上訴期 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 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398 條定有明文。另再審之訴, 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 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2 項亦定有明 文。本院102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 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已合法送達於再審原告,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確定判決卷第166 至167 頁)。而 再審原告於103 年1 月22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見本院卷第4 頁),尚未逾30日之提起再審不變期間,合 先敘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 (一)原確定判決未盡闡明義務、未就調查證據之結果曉諭再審 原告進行辯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再審被告於另案刑事詐欺案件偵查中所提出之電子郵件( 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0498 號卷第21 至26頁),審理中所提出之電子郵件(見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98年度易字第85號卷第68至124 頁),與本件民事案件 中所提出之電子郵件格式內容不同,顯見再審被告所提出 之電子郵件內容,具有潛在性偽造、變造或修改之危險, 實無法排除再審被告及○○○偽造、變造或修改電磁紀錄 之風險。該等文件在未經專業機構鑑定下,無從認定其真 偽,不能作為本件判決基礎。其次,再審被告所提之電子 郵件發信人署名均為WINN,再審原告並提出Krongold Law Firm證明WINN另有其人代表與再審被告交涉題庫製作,並 向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調查wdodoo@googlemail.com 的原 始註冊人,原確定判決未命再審被告提出原始電磁紀錄, 經由IP辨識確認發信者身份與鑑定內容真偽,亦未就該等 電子郵件可採之理由進行闡明,使再審原告有辯論之機會 ,未盡闡明義務、未將調查證據之結果曉諭再審原告進行 辯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原確定判決理由及主文顯有矛盾: 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有約定託福題庫之製 作與合作關係,自應駁回再審被告不當得利之主張,卻於 主文記載上訴駁回,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違誤。況 再審原告未取得17萬元,何來得利可言。 (三)原確定判決未調查斟酌證人○○○、○○○之證詞虛偽, 並為錯誤引證: 證人○○○證稱再審原告並未自稱是WINN,依證人○○○ 之證詞不能確定再審原告即為email 中寄件者WINN,且證 人○○○證稱94年12月與再審原告見面,TOEFL 平台交易 是95年4 月,時間點顯有出入。原確定判決對證人○○○ 、○○○之證詞均未調查審酌,逕採為判決之基礎,顯有 違誤。 (四)原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 原確定判決對於電子郵件是否有證據能力,及何以具證據 能力等情均漏未審酌,如將該電子郵件摒棄在原確定判決 基礎外,再審原告當可受有利判決,足認原確定判決有漏 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 (五)聲明求為判決: 1、原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之部分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再審被告則以: (一)再審原告主張原判決所採信之電子郵件真偽未明,未盡闡 明義務部分: 再審原告於刑事案件及本件民事訴訟歷審,均主張再審被 告所提出之電子郵件不可採,至原審審理時,又主張相同 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再審原 告自不得再持此事由提起再審,以免浪費司法資源。其次 ,原審已調閱與本件相關之刑事卷宗,並命兩造表示意見 ,再審被告亦提出再審原告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原審亦就 此命再審原告表示意見,至最終言詞辯論時,再審原告均 未對其所提出之電子郵件為爭執,並命兩造為辯論,並無 任何違背闡明義務之情事。 (二)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部分: 原確定判決理由係認再審原告對於再審被告就不當得利17 萬元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而於主文諭示駁回再審原告 此部分之上訴,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2 款判 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 (三)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未調查斟酌證人○○○、○○○ 證詞虛偽並錯誤引證部分: 原確定判決係認「兩造曾經商討委託製作TOEFL 測驗題庫 之製作及平臺,且再審原告已透過得比工作室所有銀行帳 戶收受再審被告給付之17萬元,然兩造嗣因故未成立 TOEFL 測驗題庫之製作及平臺契約,故再審原告所透過得 比工作室銀行帳戶收受之17萬元屬不當得利。」,並無再 審原告主張「一方面有契約關係,卻另一方面又成立不當 得利」之情形。其次,再審原告對於證人○○○證稱:雙 方沒有達成共識,未簽訂書面契約等語及確實要求再審被 告將17萬元匯入得比工作室銀行帳戶等節,並不爭執,故 原確定判決上開認定事實並無違誤。 (四)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足影響裁判之重要證 物(電子郵件)部分: 再審原告於刑事案件及本件民事訴訟歷審,均一再主張再 審被告所提出之電子郵件不可採,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再審原告不得再持此事由提起再審。 其次,依再審原告於刑案中所提出電子郵件內容,亦可證 明兩造間確實曾洽談TOEIC 及TOFEL 之製作,但TOFEL 部 分最終並未達成合意。 (五)再審原告即為使用wdodoo@googlemail.com 帳號之Winnie Wang,依刑事案件資料可知,再審被告及得比工作室○○ ○實際接觸者是再審原告,聯繫之電子郵件帳號即為上開 帳號所收發之電子郵件,亦用來討論本案相關事宜,再審 原告能進入上開帳號信箱擷取電子郵件,並將電子郵件提 出供法院參酌,卻主張其非該郵件帳戶之使用者,也無法 得知Winnie Wang 的身分資料,顯與常理有違。其次,再 審原告於刑案中主張其為Jade Wang ,是本件相關著作之 作者,而Winnie Wang 是其同學,是其經紀人。然依再審 原告所稱,其經紀人在美國,從未與再審被告實際接觸, 均由再審原告出面,遇有爭執,卻均與其無涉,推給不知 實際身分之Winnie Wang ,足見其主張不足憑信等語,資 為抗辯。 (六)答辯聲明:再審之訴駁回。 四、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97 條之再審事由,為再審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未盡闡明義務、未就調查證據之 結果曉諭再審原告進行辯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部分:  1、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 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 現尚有效之判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 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 據失當、調查證據欠週、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 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 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60年台再字第170 號、63 年台上字第880 號判例、100 年度台再字第33號判決意旨 參照)。 2、再審原告固主張再審被告於另案刑事詐欺案件所提出之電 子郵件,與本件民事案件中所提出之電子郵件格式內容不 同,顯見再審被告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內容,具有潛在性偽 造、變造或修改之危險,實無法排除再審被告及○○○偽 造、變造或修改電磁紀錄之風險,該等文件在未經專業機 構鑑定下,無從認定其真偽,不能作為判決基礎等語。惟 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決審理時業已提出相同主張,經原法 院調查證據並給予辯論之機會,再審原告亦就此進行辯論 等情,有原法院102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見原確定 判決卷第142 至145 頁)、再審原告所提綜合辯論意旨狀 (見原確定判決卷第146 至150 頁)在卷足憑。則原確定 判決既已調查證據並給予兩造辯論之機會,僅係未採再審 原告之主張,難謂有再審原告所主張未盡闡明義務、未就 調查證據之結果曉諭再審原告進行辯論,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情事,且就此部分之證據取捨、事實認定、法律見解歧 異,亦屬法院職權行使之範疇,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 ,再審原告執此指摘原確定判決此部分有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之情事,尚無可採。 (二)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部分: 1、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 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 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 ,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茲確定判決於理由項下,認定 再審原告對於再審被告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而於主文 諭示駁回再審原告此部分之上訴。依上說明,並無判決理 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最高法院80年台再第130 號判 決意旨參照)。 2、再審原告固主張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有約 定託福題庫之製作與合作關係,自應駁回再審被告不當得 利之主張,卻於主文記載上訴駁回,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 矛盾之違誤。惟原確定判決已載明:「兩造因故未成立 TOEFL 測驗題庫之製作及平臺契約,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經證人○○○、○○○證述明確」(見原確定判決第23 至24頁)。並認再審被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再 審原告返還TOEFL 題庫製作費17萬元為有理由,據此駁回 再審原告上訴,於判決主文諭示上訴駁回,並未依證人○ ○○、○○○證詞認定兩造成立契約,自無判決理由與主 文顯有矛盾情形,再審原告此部分主張,尚有未合。 (三)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未調查斟酌證人○○○、○○○ 證詞虛偽並錯誤引證部分: 原確定判決並未依證人○○○、○○○證詞認定兩造成立 契約,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情形,已如上述。其 次,再審原告並未主張此部分究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何款之再審事由,縱認證人○○○、○○○證詞 虛偽,然證人○○○、○○○既尚未因偽證而宣告有罪之 判決確定,再審原告自無從執此提起本件再審。再者,縱 認原確定判決未調查斟酌證人○○○、○○○之證言即予 採用作為判決基礎,惟就此部分之證據取捨、事實認定, 係屬法院職權行使之範疇,亦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 再審原告此部分主張,亦有未合。 (四)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 證物部分: 1、按依第466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 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 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 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定 有明文。 2、再審原告固主張原確定判決對於電子郵件是否有證據能力 ,及何以具證據能力等情均漏未審酌,如將該電子郵件摒 棄在原確定判決基礎外,再審原告當可受有利判決,足認 原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等語。然 依其主張原確定判決並非就該電子郵件漏未斟酌,而係斟 酌後依該證物為不利再審原告之判斷,此由原確定判決審 酌各該電子郵件後認再審原告與證人○○○有電子郵件之 往來,再審原告因此受有利益等情即明(見原確定判決第 20至24頁)。則原確定判決既已審酌該證物,縱取捨證據 失當,亦非漏未斟酌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審原告此部 分主張,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款、第497 條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至再審原告固陳報原確定判 決之筆錄有疏漏,將請求更正筆錄等語,然並未敘明此與上 開再審事由有何關聯,自無須等待更正筆錄之結果,亦無審 酌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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