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王娟娟
再審
被告 驊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科廷
上列
當事人間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102 年12月19日本院102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 號
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
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
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判決於
上訴期
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
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398 條定有明文。另再審之訴,
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
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2 項亦定有明
文。本院102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 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已合法送達於再審原告,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原確定判決卷第166 至167 頁)。而
再審原告於103 年1 月22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
(見本院卷第4 頁),尚未逾30日之提起再審不變期間,
合
先敘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
(一)原確定判決未盡闡明義務、未就調查證據之結果曉
諭再審
原告進行辯論,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
再審被告於另案刑事詐欺案件偵查中所提出之電子郵件(
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0498 號卷第21
至26頁),審理中所提出之電子郵件(見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98年度易字第85號卷第68至124 頁),與本件民事案件
中所提出之電子郵件格式內容不同,顯見再審被告所提出
之電子郵件內容,具有潛在性偽造、變造或修改之危險,
實無法排除再審被告及○○○偽造、變造或修改電磁紀錄
之風險。該等文件在未經專業機構鑑定下,無從認定其真
偽,不能作為本件判決基礎。其次,再審被告所提之電子
郵件發信人署名均為WINN,再審原告並提出Krongold Law
Firm證明WINN另有其人代表與再審被告交涉題庫製作,並
向高等法院刑事庭
聲請調查wdodoo@googlemail.com 的原
始註冊人,原確定判決未命再審被告提出原始電磁紀錄,
經由IP辨識確認發信者身份與鑑定內容真偽,亦未就該等
電子郵件可採之理由進行闡明,使再審原告有辯論之機會
,未盡闡明義務、未將調查證據之結果曉諭再審原告進行
辯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原確定判決理由及主文顯有矛盾:
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有約定託福題庫之製
作與合作關係,自應駁回再審被告
不當得利之主張,卻於
主文記載
上訴駁回,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違誤。況
再審原告未取得17萬元,何來得利可言。
(三)原確定判決未調查斟酌證人○○○、○○○之證詞虛偽,
並為錯誤引證:
證人○○○證稱再審原告並未自稱是WINN,依證人○○○
之證詞不能確定再審原告即為email 中寄件者WINN,且證
人○○○證稱94年12月與再審原告見面,TOEFL 平台交易
是95年4 月,時間點顯有出入。原確定判決對證人○○○
、○○○之證詞均未調查審酌,逕採為判決之基礎,顯有
違誤。
(四)原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足以影響
裁判之重要證物:
原確定判決對於電子郵件是否有證據能力,及何以具證據
能力
等情均漏未審酌,如將該電子郵件摒棄在原確定判決
基礎外,再審原告當可受有利判決,足認原確定判決有漏
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
(五)聲明求為判決:
1、原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之部分廢棄。
2、
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再審被告則以:
(一)再審原告主張原判決所採信之電子郵件真偽未明,未盡闡
明義務部分:
再審原告於刑事案件及本件民事訴訟歷審,均主張再審被
告所提出之電子郵件不可採,至原審審理時,又主張相同
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再審原
告自不得再持此事由提起再審,以免浪費司法資源。其次
,原審已調閱與本件相關之刑事卷宗,並命
兩造表示意見
,再審被告亦提出再審原告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原審亦就
此命再審原告表示意見,至最終言詞辯論時,再審原告均
未對其所提出之電子郵件為爭執,並命兩造為辯論,並無
任何違背闡明義務之情事。
(二)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部分:
原確定判決理由係認再審原告對於再審被告就不當得利17
萬元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而於主文諭示駁回再審原告
此部分之上訴,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2 款判
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
(三)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未調查斟酌證人○○○、○○○
證詞虛偽並錯誤引證部分:
原確定判決係認「兩造曾經商討委託製作TOEFL 測驗題庫
之製作及平臺,且再審原告已透過得比工作室所有銀行帳
戶收受再審被告給付之17萬元,然兩造
嗣因故未成立
TOEFL 測驗題庫之製作及平臺契約,故再審原告所透過得
比工作室銀行帳戶收受之17萬元屬不當得利。」,並無再
審原告主張「一方面有契約關係,卻另一方面又成立不當
得利」之情形。其次,再審原告對於證人○○○證稱:雙
方沒有達成共識,未簽訂書面契約等語及確實要求再審被
告將17萬元匯入得比工作室銀行帳戶等節,並不爭執,故
原確定判決上開認定事實並無違誤。
(四)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足影響裁判之重要證
物(電子郵件)部分:
再審原告於刑事案件及本件民事訴訟歷審,均一再主張再
審被告所提出之電子郵件不可採,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再審原告不得再持此事由提起再審。
其次,依再審原告於刑案中所提出電子郵件內容,亦
可證
明兩造間確實曾洽談TOEIC 及TOFEL 之製作,但TOFEL 部
分最終並未達成
合意。
(五)再審原告即為使用wdodoo@googlemail.com 帳號之Winnie
Wang,依刑事案件資料可知,再審被告及得比工作室○○
○實際接觸者是再審原告,聯繫之電子郵件帳號即為上開
帳號所收發之電子郵件,亦用來討論
本案相關事宜,再審
原告能進入上開帳號信箱擷取電子郵件,並將電子郵件提
出供法院
參酌,卻主張其
非該郵件帳戶之使用者,也無法
得知Winnie Wang 的身分資料,顯與常理有違。其次,再
審原告於刑案中主張其為Jade Wang ,是本件相關著作之
作者,而Winnie Wang 是其同學,是其經紀人。然依再審
原告
所稱,其經紀人在美國,從未與再審被告實際接觸,
均由再審原告出面,遇有爭執,卻均與其
無涉,推給不知
實際身分之Winnie Wang ,足見其主張不
足憑信等語,資
為
抗辯。
(六)答辯聲明:再審之訴駁回。
四、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97 條之再審事由,為再審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
經查:
(一)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未盡闡明義務、未就調查證據之
結果曉諭再審原告進行辯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部分:
1、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
法律規定,或
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
現尚有效之判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
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
據失當、調查證據欠週、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
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
高法院57年度
台上字第1091號、60年台再字第170 號、63
年台上字第880 號判例、100 年度台再字第33號判決意旨
參照)。
2、再審原告固主張再審被告於另案刑事詐欺案件所提出之電
子郵件,與本件民事案件中所提出之電子郵件格式內容不
同,顯見再審被告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內容,具有潛在性偽
造、變造或修改之危險,實無法排除再審被告及○○○偽
造、變造或修改電磁紀錄之風險,該等文件在未經專業機
構鑑定下,無從認定其真偽,不能作為判決基礎等語。
惟
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決審理時業已提出相同主張,經原法
院調查證據並給予辯論之機會,再審原告亦就此進行辯論
等情,有原法院102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見原確定
判決卷第142 至145 頁)、再審原告所提綜合辯論意旨狀
(見原確定判決卷第146 至150 頁)在卷足憑。則原確定
判決既已調查證據並給予兩造辯論之機會,僅係未採再審
原告之主張,
難謂有再審原告所主張未盡闡明義務、未就
調查證據之結果曉諭再審原告進行辯論,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情事,且就此部分之證據取捨、事實認定、法律見解歧
異,亦屬法院職權行使之範疇,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
,再審原告執此指摘原確定判決此部分有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之情事,
尚無可採。
(二)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部分:
1、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
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
求或
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
,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茲確定判決於理由項下,認定
再審原告對於再審被告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而於主文
諭示駁回再審原告此部分之上訴。依上說明,並無判決理
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最高法院80年台再第130 號判
決意旨參照)。
2、再審原告固主張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有約
定託福題庫之製作與合作關係,自應駁回再審被告不當得
利之主張,卻於主文記載上訴駁回,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
矛盾之違誤。惟原確定判決已載明:「兩造因故未成立
TOEFL 測驗題庫之製作及平臺契約,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經證人○○○、○○○證述明確」(見原確定判決第23
至24頁)。並認再審被告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再
審原告返還TOEFL 題庫製作費17萬元為有理由,據此駁回
再審原告上訴,於判決主文諭示上訴駁回,並未依證人○
○○、○○○證詞認定兩造成立契約,自無判決理由與主
文顯有矛盾情形,再審原告此部分主張,尚有未合。
(三)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未調查斟酌證人○○○、○○○
證詞虛偽並錯誤引證部分:
原確定判決並未依證人○○○、○○○證詞認定兩造成立
契約,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情形,已如上述。其
次,再審原告並未主張此部分究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何款之再審事由,縱
認證人○○○、○○○證詞
虛偽,然證人○○○、○○○既尚未因偽證而宣告有罪之
判決確定,再審原告自無從執此提起本件再審。再者,縱
認原確定判決未調查斟酌證人○○○、○○○之
證言即予
採用作為判決基礎,惟就此部分之證據取捨、事實認定,
係屬法院職權行使之範疇,亦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
再審原告此部分主張,亦有未合。
(四)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
證物部分:
1、按依第466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
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
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
一造
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定
有明文。
2、再審原告固主張原確定判決對於電子郵件是否有證據能力
,及何以具證據能力等情均漏未審酌,如將該電子郵件摒
棄在原確定判決基礎外,再審原告當可受有利判決,足認
原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等語。然
依其主張原確定判決並非就該電子郵件漏未斟酌,而係斟
酌後依該證物為不利再審原告之判斷,此由原確定判決審
酌各該電子郵件後認再審原告與證人○○○有電子郵件之
往來,再審原告因此受有利益等情即明(見原確定判決第
20至24頁)。則原確定判決既已審酌該證物,縱取捨證據
失當,亦非漏未斟酌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審原告此部
分主張,
並無可採。
五、
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款、第497 條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
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至再審原告固陳報原確定判
決之筆錄有疏漏,將請求更正筆錄等語,然並未敘明此與上
開再審事由有何關聯,自無須等待更正筆錄之結果,亦無審
酌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