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2號
再 審原 告 台灣二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嘉樂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柯俊吉律師
再 審
被 告 邱政男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
中華民國103 年1 月9 日本院102 年度民著上字第2 號
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
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
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判決於
上訴期
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
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398 條定有明文。另再審之訴,
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
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2 項亦定有明
文。本院102 年度民著上字第2 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已合法送達於再審原告,此有本院送
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原確定判決卷㈢第141 至142 頁)。而
再審原告於103 年2 月10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
(見本院卷第4 頁),尚未逾30日之提起再審不變期間,
合
先敘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
(一)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就www.uat.i.24reader.com網站,
有侵害再審被告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有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漏未斟酌足影響判決重要證物之再審事由:
1、原確定判決就再審被告證據8 光碟內「0000-00-00-uat-i
24reader蒐證.exe」檔案及「0000-00-00-i24reader-
mobile詳細and22 頁pdf.exe 」檔案,未從頭到尾連續全
部
勘驗。而原確定判決當庭勘驗證據8 光碟內「0000-00-
00-uat-i24reader蒐證.exe」檔案,從開始至結束總共8
分36秒,無任何畫面顯示再審被告於2011年8 月12日蒐證
時,其可從www.uat.i.24reader.com網站內下載再審被告
著作(下稱
系爭著作)之書籍封面及內頁前22頁內容(下
稱22頁內容),
可證明再審原告無侵權之故意與過失,原
確定判決認定事實與卷內證據不符。
(1)時間3 分40秒至3 分45秒:
再審被告主張2011年8 月12日利用Google搜尋引擎,以
「徒步到沒有圍牆的邊境&i24reader」為檢索條件進行
檢索,檢索結果第一筆顯示24reader Mobileuat.i.24
reader.com/main/bookDeatail/book_id/234562- 頁庫
存檔之連結。
(2)時間4分4秒:
再審被告以游標點擊進入該第一筆檢索結果之連結。
(3)時間4分18秒至8分36秒結束:
僅顯示系爭著作之「封面」與「書籍簡介」,無任何畫
面顯示再審被告於2011年8 月12日蒐證時,其可從www.
uat.i.24reader.com網站內下載系爭著作22頁內容。
2、再審被告證據8 光碟內「0000-00-00-i24reader-mobile
詳細and 22頁pdf.exe 」檔案,總共20分43秒,
惟原確定
判決僅選擇勘驗6 分30秒至8 分26秒及2 分54秒兩個時段
,漏未審酌其餘18分鐘,該18分鐘部分可證明再審被告20
11年6 月18日蒐證時,無法從www.uat.i.24reader.com內
下載系爭著作22頁內容,可證明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
足證
再審原告無侵權故意與過失之證據,且再審原告於2011年
5 月17日下架系爭著作後,未再透過www.uat.i.24reader
.com重新重製與公開傳輸系爭著作之證據,符合民事訴訟
法第497 條之再審事由:
(1)時間2分46秒至2分49秒:
再審被告主張2011年6月18日利用Yahoo搜尋引擎,以「
徒步到沒有圍牆的邊境&24reader 」為檢索條件,進行
檢索,檢索結果第一筆顯示徒步到沒有圍牆的邊境www.
24reader.com/234562之連結。
(2)時間2分49秒至2分50秒:
再審被告以游標點擊進入前項第一筆檢索結果之連結。
(3)時間2分54秒:
跳出警示視窗顯示「網頁訊息:找不到書本編碼,請重
新確認後再試」,故系爭著作確實於2011年5 月17日下
架,再審被告於2011年6 月18日檢索時並不存在,原確
定判決認再審原告下架數日後,將系爭著作22頁內容重
新重製於另架設之www.uat.i.24reader.com網站公開傳
輸,有侵權故意,認定事實與卷內證據不符。
(4)時間6 分12秒至分18秒:
再審被告利用Google搜尋引擎,以「徒步到沒有圍牆的
邊境」為檢索條件進行檢索,檢索結果第二筆顯示(
PDF)新加坡啟程檔案類型:Adobe Acrobat-HTML版
download.24readers.com/download/preview/234562.
pdf之連結。
(5)時間6分30秒至20分43秒:
再審被告以游標點擊進入download.24readers.com/
download/preview/234562.pdf 之連結,畫面雖顯示系
爭著作22頁內容,然系爭著作22頁內容
非如原確定判決
所述從www.uat.i.24reader.com內下載取得,無法證明
再審原告於下架後又重新上傳至www.uat.i.24reader.
com 之侵權故意。其次,6 分30秒以後至20分43秒結束
,無任何畫面顯示再審被告於2011年6 月18日蒐證時,
其可從www.uat.i.24reader.com網站內下載系爭著作22
頁內容。
3、原確定判決並無勘驗再審被告證據8光碟內「0000-00-00-
uat-i-24reader側錄證據」檔案,該檔案可證明再審原告
於2011年5 月17日下架系爭著作後,未再透過www.uat.i.
24reader.com重新重製與公開傳輸系爭著作22頁內容,原
確定判決漏未審酌足證再審原告無侵權故意與過失之重要
證據,有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之再審事由:
(1)時間5分14秒:
再審被告主張2011年9 月25日利用Google搜尋引擎,以
「徒步到沒有圍牆的邊境&24reader 」為檢索條件,進
行檢索。
(2)時間5分33秒:
檢索結果第八筆顯示36-24reader Mobile uat.i.24
reader.com/main/channels_books/page/36- 頁庫存檔
之連結。
(3)時間5分49秒至10分33秒結束:
再審被告以游標點擊進入
上開第八筆uat.i.24reader.
com/main/channels_books/page/36-頁庫存檔之連結,
畫面顯示「這是Google對於http://uat.i.24reader.
com/main/channels_books/pae/36…的快取。這是該網
頁於2011年8 月26日01:36:52GMT 所顯示的快照。」,
亦即再審被告於2011年9 月25日所檢索之網頁,
乃
Google對www.uat.i.24reader.com於2011年8 月26日存
檔之舊網頁資料。檔案5 分49秒播放至10分33秒結束為
止,無任何畫面顯示再審被告可從www.uat.i.24reader
.com下載取得系爭著作22頁內容,www.uat.i.24reader
.com於2011年8 月26日未提供系爭著作22頁內容供人下
載,可證明再審原告確實於2011年5 月17日下架系爭著
作,並無再次重新上傳之侵權故意與過失。
4、從而,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有侵權故意,與卷內證據
不符,且漏未審酌足證再審原告無侵權故意與過失之重要
證據,有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之再審事由。
(二)聲明求為判決:
1、原確定判決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新台幣(下同)25
萬元,及自101 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部分,應予廢棄。
2、上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所提之訴應予駁回。
三、再審被告則以:
(一)再審原告100 年5 月17日至100 年9 月故意侵權之事實理
由如下:
1、再審原告
自承於100 年5 月17日將系爭著作下架,但另闢
新網站(www.uat.i.24reader.com)重製、公開傳輸再審
被告系爭著作共473 個文字,時間達4 個多月(100 年5
月17日至100 年9 月),實屬故意
侵權行為。
2、download.24readers.com/download/preview/234562.pdf
網站是再審原告架設及所有,原確定判決勘驗再審被告證
據8 光碟內「0000-00-00-i24reader-mobile 詳細and 22
頁pdf.exe 」檔案,與100 年5 月16日蒐證影片及再審原
告所承認之download.24readers.com/download/preview/
234562.pdf網站相同,再審原告自屬故意。且download.
24readers.com/download/preview/234562.pdf 網站是一
個直接下載pdf 檔案網站,再審原告於100 年6 月18日蒐
證影片第6 分17秒,以上開網站的pdf 檔供人下載瀏覽,
與再審被告於100 年9 月25日側錄「0000-00-00-uat-i-2
4reader-側錄證據」影片第5 分6 秒上開網站供人下載瀏
覽,兩者提供pdf 檔的連結網站模式相同,可證明再審原
告於100 年9 月25日仍持續將系爭著作22頁內容上架在上
開網路供人下載瀏覽。再者,再審被告蒐證影片時間長短
不一,有的40幾分鐘,有的10幾分鐘,每個蒐證影片都會
對應當天Yahoo 網站時間日期、Yam 網站時間日期及中央
氣象局時間日期,所以每個檔案前面好幾分鐘都在蒐證當
日日期為影片時間證據,其他畫面與
本案並無直接關係,
再審原告主張蒐證影片未從到尾播放,並無理由,且再審
原告亦未於一審、二審期間提出「影片從頭看到尾」之要
求,對於勘驗方式並無
異議等語,資為
抗辯。
(二)答辯聲明:再審之訴駁回。
四、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之再審事由
,為再審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一)按依第466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
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
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
一造
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定
有明文。所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
,係指第二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並已為聲明之證
物,而第二審並未認為不必要而仍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
,或已為調查而未就其調查之結果
予以判斷,且以該證物
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者為限,並不包括取捨證據失
當、認定事實錯誤在內。
(二)再審原告固主張原確定判決就再審被告證據8 光碟內「00
00-00-00-uat-i24reader蒐證.exe」檔案及「0000-00-00
-i24reader-mobile 詳細and22 頁pdf.exe 」檔案,未從
頭到尾連續全部勘驗,亦未勘驗「0000-00-00-uat-i-
24reader側錄證據」檔案,足認原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足
以影響
裁判之重要證物等語。然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決審
理時已將再審被告證據8 光碟內「0000-00-00-uat-i24
reader蒐證.exe」、「0000-00-00-i24reader- mobile
詳細and22 頁pdf.exe 」、「0000-00-00-uat-i-
24reader側錄證據」檔案,依其時間排序分別整理各該檔
案之重要畫面流程內容提出予法院,並詳載各該檔案之重
要畫面流程內容,法院亦依其主張勘驗「0000-00-00-i
24reader-mobile 詳細and22 頁pdf.exe 」檔案2 分54秒
部分,再審原告並未
聲請勘驗上開3 個檔案之全部內容
等
情,有再審原告102 年10月17日民事上訴答辯㈢狀(見原
確定判決卷㈡第108 至111 頁)、102 年10月21日
準備程
序筆錄(見原確定判決卷㈡第79至82頁)
附卷可稽。是再
審原告既已將上開3 個檔案之重要畫面流程內容依時間排
序予以詳列,並未聲請勘驗上開3 個檔案之全部內容,原
確定判決亦
無庸再就上開3 個檔案從頭到尾全部勘驗完畢
,即可依再審原告就上開3 個檔案所記載之重要畫面流程
內容知悉檔案內容並予以審酌,且經其審酌取捨證據後認
再審原告就www.uat.i.24reader.com部分為故意侵權(見
原確定判決第18至21頁,本院卷第28頁反面至30頁),縱
再審原告主張依「0000-00-00-i24reader-mobile 詳細
and22 頁pdf.exe 」檔案所示系爭著作22頁內容應係自
download.24readers.com/download/preview/234562.pdf
下載,
而非如原確定判決所述從www.uat.i.24reader.com
下載等情屬實,但充其量僅為取捨證據失當或認定事實錯
誤,並非漏未斟酌證物,蓋原確定判決業已審酌該證物。
況再審原告對於包含download.24readers.com/download/
preview/234562.pdf及www.uat.i.24reader.com在內之4
個網站,均為其架設,以提供電子書方式,供不特定人付
費下載、借閱或瀏覽等情並不爭執(見原確定判決卷㈠第
206 頁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則該download.24readers.
com/download/preview/234562.pdf 既仍為再審原告所架
設,而非其他
第三人架設,依「0000-00-00-i24reader-
mobile詳細and22 頁pdf.exe 」檔案所示系爭著作22頁內
容
猶可自download.24readers.com/download/preview/23
4562.pdf下載,自亦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尚
難
謂原確定判決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再審
原告此部分之主張,
並無可採。
五、
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規定提起本件再
審之訴,顯無理由,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