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位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瑞榮
送達代收人 劉孟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法正、柳瑜珊及李維峻間請求侵害著作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90,600元,
而非財產權部分,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為95,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