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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著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位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榮 送達代收人 劉孟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法正、柳瑜珊及李維峻間請求侵害著作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財產權部分,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為95,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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