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順治
神威印刷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秀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聖智學習國際出版社(Cengage
Learning Inc. )及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台灣
分
公司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72,84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020元,
而非財產權部分,其
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為20,5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