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 年度民著訴字第3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東興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因
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5,769 ,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