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著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林金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著作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71,420 元,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6, 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