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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著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鼎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 第一審判決,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關於本訴部分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0,453 元(810,453+1,650,000 =2,460,453 ),關於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00,000 元,總計 為2,760,453 元(2,460,453+300,000 =2,760,453 ),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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