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文鼎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淑慧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
第一審判決,就
反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24,67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