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林真真
被
上訴人 檸檬樹國際書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媛珍
被上訴人 何聖心
邱顯惠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第2 、3 項之上訴利益各為
新臺幣(下同)6,398,800 元、1,650,000 元,合計為8,048,84
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1,042 元,加計上訴聲明第4 項請求
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之
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4,500 元,總計為
125,5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