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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著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林真真 被上訴人  檸檬樹國際書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媛珍 被上訴人  何聖心       邱顯惠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 、3 項之上訴利益各為 新臺幣(下同)6,398,800 元、1,650,000 元,合計為8,048,84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042 元,加計上訴聲明第4 項請求 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之財產權訴訟裁判費4,500 元,總計為 125,5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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