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民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RTI運動商品銷售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安諾德
代 理 人 鄒純忻
律師
相 對 人 辰驊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怡仁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
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
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
民專訴字第119 號、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3 號及最高法院10
4 年度
台上字第1343號裁判確定。其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
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一審(
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四分之
三,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查,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27,235元由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及第三審裁
判費31,348元均由相對人繳納。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裁判費為
3,083 元(計算式:300,000 元÷2,650,000 元×27,235元
=3,08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
其中十分之九為2,775 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費為
24,152元(計算式:2,350,000 元÷2,650,000 元×27,235
元=24,152元),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兩者共計60,549
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其中四分之三為45,412元(計算式:
24,152元+36,397元=60,549元,60,549元×3/4 =45,412
元)。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1,790元(計算式:2,775 元
+45,412元-36,397元=11,7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