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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司民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限期起訴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民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硬漢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小惠 相 對 人  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民事聲字第9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後,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 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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