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民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硬漢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廖小惠
相 對 人 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
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
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民事聲字第9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後,
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函附卷
可稽,則聲請人
上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
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
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