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安妮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James M. Beslity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許修豪律師
鍾薰嫻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彭國書
上列
當事人間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年十二日所為103 年度民暫字第13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定暫
時狀態之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債務人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經本院104 年1 月12日103 年度民暫字第13號裁定准許之,
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
態之處分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
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