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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商上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自然規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成 上 訴 人 黃貴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複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上訴人  活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瑞燦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複代理人  孫碩駿律師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五、㈠、1 所示「證人即自 然規律公司現在負責人童瑞燦」應更正記載為「證人即活絡公司 現在負責人童瑞燦」。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五、㈠、1 將「活 絡公司」誤載「自然規律公司」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本旨,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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