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自然規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家成
上 訴 人 黃貴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
複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上訴人 活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瑞燦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複代理人 孫碩駿律師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
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五、㈠、1 所示「證人即自
然規律公司現在負責人童瑞燦」應更正記載為「證人即活絡公司
現在負責人童瑞燦」。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
本案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五、㈠、1 將「活
絡公司」誤載「自然規律公司」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本旨,
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