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順成西點麵包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順成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美宏律師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即
被告方月雲即順晟喜餅店間請求排除侵害
商標權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5 月26日就
訴訟標
的價額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
徵得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95 條之1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