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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商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順成西點麵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成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美宏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方月雲即順晟喜餅店間請求排除侵害 商標權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5 月26日就訴訟標 的價額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 徵得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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