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健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聰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商標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92,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
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