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聲 請 人 HUMO Laboratory ,Ltd.(慧萌株式会社)
法 定
代理人 川嶋基弘
聲 請 人 友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飛龍
上 三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洪振豪律師
楊益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ELECTRO SC
IENTIFIC INDUSTRIES,INC.)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
第11號民國105 年1 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關於
鈞院就
本件訴訟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
進行之證人詢問程序,因該次庭期筆錄僅記載要領,為確
認
證人所陳及通譯所譯與
開庭筆錄之記載是否相符,俾維護其
權益,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
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資核對筆錄等語。
二、
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
別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
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次按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 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
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
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
國家機密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
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
抗告。」,
揆諸上開規定可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
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
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專利權
財產權爭議事件105 年1 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現該事件
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尚未確定,經
核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所定聲請之期限無違,且確認證人之證述與通譯之
翻譯內容是否相合,及上開證述
暨翻譯內容是否與筆錄記載
相符等節,亦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所必要,又其聲請復
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
前揭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3 項規定,尚
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