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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聲  請  人 HUMO Laboratory ,Ltd.(慧萌株式会社) 法 定 代理人 川嶋基弘 聲  請  人 友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飛龍 上 三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洪振豪律師        楊益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ELECTRO SC IENTIFIC INDUSTRIES,INC.)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 第11號民國105 年1 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於鈞院本件訴訟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 進行之證人詢問程序,因該次庭期筆錄僅記載要領,為確認 證人所陳及通譯所譯與開庭筆錄之記載是否相符,俾維護其 權益,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 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資核對筆錄等語。 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 別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次按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 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 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 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揆諸上開規定可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 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專利權 財產權爭議事件105 年1 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現該事件 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尚未確定,經核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所定聲請之期限無違,且確認證人之證述與通譯之 翻譯內容是否相合,及上開證述翻譯內容是否與筆錄記載 相符等節,亦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所必要,又其聲請復 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依 前揭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3 項規定,尚 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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