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ELECTRO SCIENTIFIC INDUSTRIES, INC.
(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謝章財
訴 訟 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陳初梅律師
莊郁沁律師
朱仙莉律師
孫寶成
複 代 理 人 吳俐瑩律師
輔 佐 人 Steven G.Austin
被
上 訴 人 友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飛龍
被 上 訴 人 HUMO Laboratory, Ltd.(慧萌株式会社)
法 定 代理人 川嶋基弘
被 上 訴 人 神力美惠子(即神力洋一之
承受訴訟人)
神力純平(即神力洋一之承受訴訟人)
神力翔平(即神力洋一之承受訴訟人)
上 六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洪振豪律師
楊益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神力美惠子、神力純平、神力翔平同為被上訴人神力洋
一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及第177 條第3 項
規定,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
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
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訴訟程序
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
原法院裁定之。
二、
經查,
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上訴人
於104 年2 月17日提起上訴後,本件被上訴人神力洋一於10
4 年8 月20日(平成27年8 月20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為
神力美惠子、神力純平、神力翔平3 人,有日本千葉市
戶籍
謄本影本
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63 至364 頁),因其原委任
有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
上開上訴事件並不當然停止,
嗣神
力洋一之法定
繼承人神力美惠子等3 人於106 年2 月8 日具
狀
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362 頁),依上開規定,其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