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ELECTRO SCIENTIFIC INDUSTRIES, INC.        (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謝章財 訴 訟 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初梅律師        莊郁沁律師        朱仙莉律師        孫寶成 複 代 理 人 吳俐瑩律師 輔  佐  人 Steven G.Austin 被 上 訴 人 友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飛龍 被 上 訴 人 HUMO Laboratory, Ltd.(慧萌株式会社) 法 定 代理人 川嶋基弘 被 上 訴 人 神力美惠子(即神力洋一之承受訴訟人)        神力純平(即神力洋一之承受訴訟人)        神力翔平(即神力洋一之承受訴訟人) 上 六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洪振豪律師        楊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神力美惠子、神力純平、神力翔平同為被上訴人神力洋 一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及第177 條第3 項 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 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 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用之;訴訟程序 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 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上訴人 於104 年2 月17日提起上訴後,本件被上訴人神力洋一於10 4 年8 月20日(平成27年8 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 神力美惠子、神力純平、神力翔平3 人,有日本千葉市戶籍 謄本影本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63 至364 頁),因其原委任 有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上開上訴事件並不當然停止,神 力洋一之法定繼承人神力美惠子等3 人於106 年2 月8 日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362 頁),依上開規定,其 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