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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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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使用專利權權利金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秉炎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附帶上訴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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