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
上訴人 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關秉炎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許凱婷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
附帶上訴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