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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使用專利權權利金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秉炎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江國慶專利師 輔 佐 人  侯 門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 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銷售期間「2011/04/ 01-2011/05/11」之酌減後應給付之權利金$6,415,應為 $64,150 ,銷售期間「2012/01/01-2012/03/31」之利 息起算日2013/5 /16,應為2012/5 /16,均係誤寫、誤 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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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