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
上訴人 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關秉炎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許凱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江國慶專利師
輔 佐 人 侯 門
上列
當事人間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
一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銷售
期間「2011/04/
01-2011/05/11」之酌減後應給付之權利金$6,415,應為
$64,150 ,銷售期間「2012/01/01-2012/03/31」之利
息起算日2013/5 /16,應為2012/5 /16,均係誤寫、誤
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