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 號
上 訴 人 興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張國潤
訴 訟 代理人 陳宜誠
律師
黃柏仁律師
被
上 訴 人 芝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于珍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5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第七段漏載「
追加之訴應予
駁回」、「追
加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增加「追加之訴應予駁回」、「追加
之訴為無理由」。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