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原 告 必和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姵螢
訴訟代理人 蔣琦瑤
溫令行
律師
林士弘
被 告 大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龍
被 告 郭弘熙
被 告 銘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建標
被 告 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104 年11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我國第M456100 號「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新型專
利(下稱:
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
期間自102 年7
月1 日至111 年2 月19日止。原告於網路發現被告大黑國
際有限公司(下稱:大黑公司)販賣產品(下稱:系爭產
品),
乃取得產品比對後發現系爭產品確有侵害系爭專利
請求項1-5 ,經原告去函被告大黑公司等,查知系爭產品
為被告郭弘熙供貨,被告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被告銘弦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銘弦公司)生產。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
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係指於將壓力保護衣料直
接與褲子布料縫接,壓力保護衣料縫接之位置以人體中
軸線為準,而位於整體將縫製成褲子之整塊布料內側,
形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之布料後,再將該布料縫製為
褲子。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
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所謂「褲子之內側」
之解釋,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
所載「如圖一所示
,束縛區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對
應臀部後側的第一束縛區1a處具有第一束縛帶12;對
應大腿骨後側的第二束縛區1b處具有第二束縛帶13及
第三束縛帶14;而對應小腿骨後側的第三束縛區1c處
具有第四束縛帶15、第五束縛帶16,及第六束縛帶17
」,圖一所示之褲子之內側,
非指「雙層布料」,而
係指將壓力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⑵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所載「請參閱第二圖,其係
為本創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視示
意圖……由這些束縛帶於布料本體11上以人體中軸線
為準,並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局部形
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部分對髖骨、股腿大腿骨、小
腿骨間關節、肌群及筋膜之運動產生保護」,圖二所
示之褲子之內側,非指「雙層布料」,而係指將壓力
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⑶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所載「請參閱第三圖,其係
為本創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視示
意圖……臀部左右兩側的部分相交形成環狀締緊力由
這些束縛帶及輔助彈力布片於布料本體11上可以人體
中軸線為準,並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
局部形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部分對雙邊的髖骨和股
骨間關節、肌群及筋膜之運動產生保護…」,圖三所
示之褲子之內側,非指「雙層布料」,而係指將壓力
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⑷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所載「請參閱第四圖,其係
為本創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視示
意圖……由這些束縛帶及輔助彈力布片於布料本體11
上可以人體中軸線為準,並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
子之內側,局部形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部分對雙邊
的大腿骨間、肌群及筋膜之運動產生保護……」,圖
四所示之褲子之內側,非指「雙層布料」,而係指將
壓力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⑸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11頁所載「請參閱第五圖,
其係為本創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
視示意圖……由這些束縛帶及輔助彈力布片於布料本
體11上可以人體中軸線為準,並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
於褲子之內側,局部形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部分對
雙邊的小腿骨間、肌群及筋膜之運動產生保護……」
,圖五所示之褲子之內側,非指「雙層布料」,而係
指將壓力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⑹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中第4 頁第9-12行有關系爭
專利所欲解決的先前技術缺點之說明:「…於褲子之
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並由一次織成
的製法,有別於市面上多層次布料的製法,遂得以首
先創作出本創作提供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系爭專利即係以將壓力保護衣料直接縫入褲子布料內
側形成一塊整體褲子布料(一次成型)為其系爭專利
範圍,其目的之一即係藉以改善先前技術中多層布料
(包括二層布料)之缺點。
2.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揭露的技術為衣料,所謂的衣料並
非單指為一層布,亦可為「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線材」
透過縫製形成系爭專利的複數個束縛區。又關於「肌理
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之解釋,應包括已知應用的彈性
布料或具有彈性之車縫線料等實際具備肌理輔助型壓力
者,都應涵蓋於「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手段功能
用語解釋範圍中。而「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更須
進一步透過系爭專利請求項1 特徵中所界定「該壓力保
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覆蓋著
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更包含小腿小腿後側束縛區,該
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
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製作特徵後,才會形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特徵。
3.「一次成型方法」之解釋: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中第4 頁第9-12行「…於褲
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並由一次織
成的製法,有別於市面上多層次布料的製法,遂得以首
先創作出本創作提供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一次成型方法為「於褲子布料(亦即布
料本體11)上加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並以一次
織成的製法」完成,其與習知技術的差異在於習知的技
術是多層次的布料製法,而在系爭專利中習知技術應為
三層或三層以上的布料製成為習知技藝,因此,以褲子
布料加設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並以一次織成的製法
即為請求項所述特徵之一次成型方法。
4.「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
由下往上遞減」之解釋: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創作目的中第7頁第12-15行:「本創
作之目的之一是藉由該壓力保護衣料之束縛程度係由下
往上遞減。」,「穿著上述構造的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由於各部位具有伸縮性,因而使得所包覆的下肢部會
受到束縛帶形成締緊力,產生
按摩般的舒
適感,而減緩
肌肉的疲勞及痠痛感」。復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方式
中第8 頁第6-15行揭露:「請參閱第一圖,其係為本創
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視示意圖。圖
中,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1 為自腰部至小腿部,並由複
數個束縛區所組合而成。此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1 之束
縛區係由伸縮性素材所構成,主要包含有布料本體11、
第一束縛區1a、第二束縛區1b,及/ 或第三束縛區1c。
…束縛區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對應
臀部後側的第一束縛區1a處具有第一束縛帶12;對應大
腿骨後側的第二束縛區1b處具有第二束縛帶13及第三束
縛帶14;而對應小腿骨後側的第三束縛區1c處具有第四
束縛帶15、第五束縛帶16,及第六束縛帶17」。可知束
縛帶(11-17) 設置上「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即是指車製成型的束縛帶自褲子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
地形成,但相對的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三)系爭專利具有效性:
1.被告主張系爭專利欠缺新穎性及進步性,
惟: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較被證2 (100 年2 月21日公告之
我國第M398341 號「下肢運動保護褲」新型專利案)
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1A:本創作
所稱為下肢部分「分段式
」壓力褲,與被證2 專利僅為近似技術領域,功能
上並非相同技術。因此,要件1A具新穎性。
②系爭專利要件1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
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
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
一部分…」,被告主張:被證2 請求項10之「輔助
彈力布片」並無限制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或外側,亦
無縫製方法之限制,即為上位技術範圍,而系爭專
利之「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
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
褲子之內側」是下位技術特徵,依我國專利審查基
準的規範,即應符合上位概念發明之公開並不影響
下位概念發明之新穎性之規定。因此,要件1B具新
穎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1C:「…更包含小腿小腿後側束縛區
,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
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被證2 之專
利技術僅揭露有束緊帶,惟該束緊帶並未揭露為以
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特徵,該束緊帶雖顯示
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但無任何有關束縛
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技術的教示。因此,要件1C具
新穎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較被證2 、被證3 (99年6 月1 日
公告之我國第M381284 號「圓編針織型高壓力特殊瘦
身褲及襪」專利案)、被證4 (98年12月11日公告之
我國第M370311 號「一體成型的連身束衣褲」專利案
)、被證5 (97年1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25741 號
「塑身褲結構改良」專利案)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1A:本創作所稱為下肢部分「分段式
」壓力褲,與被證2 專利僅為近似技術領域,功能
上並非相同技術,而被證3 至被證5 非屬壓力褲之
領域之衣褲產品。
②系爭專利要件1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
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
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
一部分…」,惟被證2 如前述未具有「其係於褲子
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
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之完
整技術揭露。又被證3 之專利圖示各圖可清楚理解
被證3 所稱之襪體包含有一內布面組織僅為證明具
有彈性布料,惟無教示「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
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之完整技術揭露,故
被證2 與被證3 皆未揭露「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
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之完整技術,故被
證2 、3 之組合,亦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整體技術特徵。因此,要件1B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1C:「…更包含小腿小腿後側束縛區
,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
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因被證2 專
利技術僅揭露有束緊帶,該束緊帶並未有揭露為以
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特徵,該束緊帶雖顯示
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惟無有關束縛程度
係由下往上遞減的技術教示,且被證4 與被證5 亦
無揭露
上開技術特徵。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2 較被證2 具新穎性、較被證2-5 具
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2A/ 2B: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
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更包含:臀部後側束縛區
,設於臀部部材的後側,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
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
遞減。
②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要件2A/ 2B「壓力保護衣料
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與「該後側部
分的束縛帶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
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 具新穎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2A/ 2B之技術特徵及被證2 未揭露要
件2A/ 2B之技術特徵,皆業如前述,且被證3 、被
證4 與被證5 亦未揭露「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其束
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
項2 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3 較被證2 具新穎性、較被證2-5 具
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3A/ 3B: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
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更包含:大腿後側束縛區
,對應大腿的後側,自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
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
減。
②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要件3A/ 3B「壓力保護衣料
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與「大腿後側
束縛區,對應大腿的後側,…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
上遞減」之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具新穎
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3A/3B 之技術特徵及被證2 未揭露要
件3A/ 3B之技術特徵,皆業如前述,且被證3 、被
證4 與被證5 未揭露「大腿後側束縛區,對應大腿
的後側,…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
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具進步性。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4 較被證2 具新穎性、較被證2-5 具
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4A/ 4B/ 4C(係2A/ 2B + 3A/ 3B 技
術結合):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
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
製於褲子之內側,由複數個束縛帶所構成之束縛區
,其包含有:一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一
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以及一第三束
縛區,係設於小腿骨的前後處。
②系爭專利要件2A/ 2B與3A/ 3B較被證2 具新穎性,
業如前述,則系爭專利要件4A/ 4B/ 4C具新穎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2A/ 2B與3A/ 3B較被證2 、3 之組合
、被證4 、5 之組合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則系爭
專利要件4A/ 4B/ 4C較被證2 、3 之組合、被證4
、5 之組合具進步性。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5 較被證2 具新穎性、較被證2-5 具
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5A/ 5B:該第一束縛區包含一第一束
縛帶,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中肌側緣及臀
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
②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要件5A/ 5B「第一束縛帶,
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中肌側緣及臀大肌外
緣向下延伸至跨部」之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
項5具新穎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5A/5B 之技術特徵及被證2 未揭露要
件5A/ 5B之技術特徵,皆業如前述,且被證2 、3
、4 與被證5 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要件5A/ 5B「第一
束縛帶,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中肌側緣及
臀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之技術特徵,是系爭
專利請求項5 具進步性。
2.綜上,被證2 或被證2 、3 之組合、被證4 與被證5 皆
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整體技術特徵,特別是
系爭專利因「各段之間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為構
成系爭專利分段式的重要特徵,無法自各被證案間得知
,且被告主張無效的事由無法為整體之組合,且組合的
方式多為按圖索驥,違反我國專利審查基準對於專利有
效性的認定。因此,系爭專利應具有效性。
(四)被告大黑公司販賣、為販賣要約之行為、被告郭弘熙販賣
、被告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販賣、被告銘弦公司製造、販
賣之行為,共同侵害系爭專利,又被告大黑公司販賣
1,509 件系爭產品,依其特價金額新台幣(下同)2,619
元計算,總金額為3,952,071 元,此係被告大黑公司依侵
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依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同法第96條第
2 項及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被告大黑公司自應依該
金額賠償之,而被告銘弦公司、被告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
、被告郭弘熙與被告大黑公司共同不法侵害系爭專利,依
民法第185 條第1 項應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
(五)聲明:
1.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3,952,071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2.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
抗辯:
(一)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之
文義解釋,系爭專利欠缺可實現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之文義解釋,業經本院闡明為「壓力褲各束縛區的束縛
帶使下肢部的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對此
兩造均不
爭執。惟:
⑴原告主張「下面的褲腳的部分材質比較厚及螺
旋狀、
尺寸也比較小,所以會讓下面的束縛壓力比較緊束,
上面的布料材質比較薄及螺旋狀、尺寸比較大,所以
會讓上面的束縛壓力比較寬鬆」
云云,惟「其束縛程
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係指造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
上遞減」功能者係「褲管」本身,
而非「束縛帶」本
身或「壓力褲各束縛區的束縛帶」。
⑵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所載,顯然係由單一束縛區
(小腿後側或臀部或大腿後側)之束縛帶,即可產生
「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之功能,而非藉由多個束
縛區的束縛帶,才使下肢部的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
。且該等束縛帶僅係「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而非將小腿或大腿或臀部「圈圍」住,則如何以
單一束縛帶即可達成束縛功能?顯然有疑。
⑶縱依原告主張,造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功能者係「褲管」本身云云,則此與一般彈性褲依照
人體下肢型態編織成型,褲管的束縛程度本來就是從
小腿到大腿到臀部依序遞減之構造(如被證2 第1圖
、被證3 第1 圖、被證5 第1 圖),不具進步性。
2.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所載「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
遞減」之文義解釋即「壓力褲各束縛區的束縛帶使下肢
部的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以單一束縛區之束縛帶所構成之「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
減」技術特徵,仍然無法從其說明書內所揭露之相關內
容,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
並可據以實現,欠缺可實現性。
(二)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
1.被證2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新穎性:
⑴被證2 為原告公司所申請,早於系爭專利申請之101
年2 月20日,得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A與1B合併為「一種下肢
部分段式壓力褲,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
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
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惟被證2 請求項1 之「
下肢運動保護褲」實質上亦是一種「下肢部分段式
壓力褲」,其中被證2 請求項10之「輔助彈力布片
」並無限制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或外側,亦無縫製方
法之限制,解釋上可與系爭專利之壓力保護衣料相
同,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且
被證2 請求項10之「輔助彈力布片」係環繞小腿以
固定相對應之肌群,符合系爭專利「覆蓋著下半身
之至少一部分」之範圍。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
件1A與1B均已揭露於被證2 請求項1 、10中。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C為「更包含小腿小腿後側
束縛區,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
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惟被證
2 請求項8 所揭露之「束緊帶」,與系爭專利之「
束縛帶」相同,另從被證2 圖式第7 圖可知,被證
2 請求項8 「束緊帶」(71)所在之位置跨越「膝
後側(611 、713 )」,足見該第7 圖為下肢後側
(背面)圖,則該束緊帶經膝後延伸至小腿外側(
712 ),其位置係在「小腿後側」,是該束緊帶在
小腿後側所形成之束縛區,與系爭專利之「小腿後
側束縛區」相同。
③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業如前述。但
若仍認系爭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
假設語氣,非表
自認),則被證2 請求項8 「束緊
帶」亦得為相同之認定,亦即已揭露系爭專利束縛
帶「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徵。
④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1 、8 、10及其專利說明書第7 圖之實施例所
揭露,不具新穎性。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如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
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
內側,更包含:臀部後側束縛區,設於臀部部材的
後側,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
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其要件2A
「如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
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
內側」之分析比對,與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
證2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要件2B「更包含:臀部後側
束縛區,設於臀部部材的後側,該後側部分的束縛
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
下往上遞減」,惟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
6 之「束緊帶」均係在臀部形成束縛區(圖式1 至
5 圖
參照),與系爭專利之「臀部後側束縛區」相
同。
③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但若仍認系爭
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假設語氣,
非表自認),則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6
「束緊帶」亦得為相同之認定,已揭露系爭專利束
縛帶「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徵。
④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1 、2 、3 、5 、6 及其專利說明書第1 至5
圖之實施例所揭露,不具新穎性。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如請求項第1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中
,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
側,更包含:大腿後側束縛區,對應大腿的後側,
自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
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其要件3A「如
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中,
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
」之分析比對,與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要件3B「更包含:大腿後側束
縛區,對應大腿的後側,自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
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
上遞減」,惟被證2 請求項8 、9 、11之「束緊帶
」均係在大腿後側形成束縛區(圖式2 至5 、7 圖
參照),與系爭專利之「大腿後側束縛區」相同。
③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但若仍認系爭
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假設語氣,
非表自認),則被證2 請求項8 、9 、11「束緊帶
」亦得為相同之認定,已揭露系爭專利束縛帶「其
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徵。
④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3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8 、9 、11及其專利說明書第2 至5 、7 圖之
實施例所揭露,不具新穎性。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
,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
內側,由複數個束縛帶所構成之束縛區,其包含有
:一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一第二束縛區
,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以及一第三束縛區,係設
於小腿骨的前後處」。其要件4A「一種下肢部分段
式壓力褲」與4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
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
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與請求項1 相同,就被證
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4A、4B之分析比對
,與上開被證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分析比對內
容相同。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4C「由複數個束縛帶所構成
之束縛區,其包含有:一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
後側;一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以及
一第三束縛區,係設於小腿骨的前後處」,似為系
爭專利請求項1-3 之總和,但又有部分不相似之處
,如請求項4 之「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
側」,請求項3 則稱「大腿後側束縛區,對應大腿
的後側」;請求項4 之「第三束縛區,係設於小腿
骨的前後處」,請求項1 則稱「小腿小腿後側束縛
區」;且依請求項4 之寫法,應非請求項1 之附屬
項,而屬獨立項,則請求項1 有關「(壓力保護衣
料)並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小腿)
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等要件,既未見於請
求項4 中,即不屬於該項之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
請求項4 要件4C除上開與前3 項不同之處外,其餘
部分既與前3 項相同,則被證2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3 不具新穎性之論證,亦得用於證明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3C之技術特徵。因此,被證2
之「束緊帶」與系爭專利之「束縛帶」相同。
③系爭專利「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之技術
特徵,已為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6 以束
緊帶設置於臀部之束縛區等相關技術特徵所揭露。
④系爭專利「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之
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請求項8 、9 、11以束緊帶
設置於大腿前後側之束縛區等相關技術特徵所揭露
。
⑤系爭專利「第三束縛區,係設於小腿骨的前後處」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請求項10、11以束緊帶設
置於小腿或環繞小腿之束縛區等相關技術特徵所揭
露。
⑥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1 、2 、3 、5 、6 、8 、9 、10、11及其專
利說明書第1-5 、7 圖之實施例所揭露,不具新穎
性。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請求項4 之附屬項,其內容係
「如請求項第4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
中該第一束縛區包含一第一束縛帶,係由腰部側面
向下延伸,經臀中肌側緣及臀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
跨部」。其要件5A「如請求項第4 項所述之下肢部
分段式壓力褲」之分析比對,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被證2 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要件5B雖為「其中該第一束縛
區包含一第一束縛帶,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
臀中肌側緣及臀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惟對
照系爭專利圖式第1 圖之第一束縛帶(元件12、41
)與被證2 圖式第2 至5 圖之第二束緊帶(元件13
、21、42 ) ,可知二者位置之大致相同。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5 要件5B所描述束縛帶之方向,與
被證2 請求項1 至4 之束緊帶方向恰好相反,惟二
者不因方向而有所不同。又要件5B所稱之第一束縛
帶,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已揭露於被證2
請求項4 「第一束緊帶係向上延伸至腰部」中。且
要件5B之束縛帶「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中肌
側緣及臀大肌外緣」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請求項3 「該第二束緊帶係由闊筋膜張肌經臀大肌
與該第一束緊帶相接,並經腰大肌、髂腰肌、縫匠
肌延伸至闊筋膜張肌」中。再者,要件5B之束縛帶
「經臀中肌側緣及臀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之
技術特徵,已揭露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該第二束
緊帶係由胯部沿臀大肌下緣之臀溝延伸」中。
④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5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第1-4 及其專利說明書第2 至5 圖之實施例所
揭露,不具新穎性。
2.縱認被證2 所揭露之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5 不具新穎性,亦足以證明其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參酌上開
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1 、8 、10及專利說明書第
7 圖實施例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1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上開
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6 後,顯
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技術特徵
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⑶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上開
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8 、9 、11及其專利說明書
第2 至5 、7 圖之實施例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
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
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上開
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6 、8 、
9 、10、11及其專利說明書第1 至5 、7 圖之實施例
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技
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
⑸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上開
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1-4 及其專利說明書第2 至
5 圖之實施例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5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
5 不具進步性。
3.被證2-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不具進
步性:
⑴被證2-5 之公告時間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之101 年2
月20日,均得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2-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A「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
褲」,惟被證2-5 之「運動保護褲」、「圓編針織
型高壓力特殊瘦身襪」、「一體成型的連身束衣褲
」與「塑身褲結構改良」均與系爭專利之褲子相同
,係針對「下肢部」而為設計;且被證2-5 均在下
肢設置各種具有束縛功能之部位,已揭露系爭專利
「分段式壓力」之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B之「壓力保護衣料」元件
,已揭露於被證2 之「輔助彈力布片」,被證3 請
求項1 亦在襪體內側設置一「內布面組織」。其說
明書則記載該「內布面組織」之功能為「能夠確實
束住人體之腿部,以預防血液循環不良、靜脈曲張
、腫脹與血栓性靜脈炎,並且能夠保護腿部肌肉及
筋骨,避免腳踝、腳跟與腳掌疲勞疼痛。」,可見
其具有「壓力保護」之功能。
③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
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惟被證2 之「輔
助彈力布片」並無限制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或外側,
亦無縫製方法之限制,解釋上可與系爭專利之壓力
保護衣料相同,且被證3 之「內布面組織」亦揭露
其係縫製於褲子內側。
④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壓力保護衣料」並覆蓋著下半
身之至少一部分,惟被證2 之「輔助彈力布片」與
被證3 之「內布面組織」均亦設置於「下半身」之
部分,已揭露上開技術特徵。
⑤系爭專利所設置之「壓力保護衣料」元件,除被證
2 已有所揭露外,被證4 請求項3 之「束腿加強部
」雖係在「大腿部的後側」,已揭露於「腿後側」
設置「束縛區」之技術特徵。
⑥系爭專利「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之技術特徵,除被證2 已有所揭露外,被證5 請求
項1 之螺旋束縛帶體與束縛帶體亦均有揭露。
⑦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但若仍認系爭
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假設語氣,
非表自認),則被證2 之「束緊帶」、被證4 之「
X 型分佈之束腿加強部」、被證5 之「螺旋束縛帶
體」與「束縛帶體」,均得為相同之認定,已揭露
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⑧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1
、8 、10及其專利說明書第7 圖之實施例,與被證
3-5 所揭露,則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參酌上開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1 、8
、10及專利說明書第7 圖實施例與被證3-5 所揭露
之相關技術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1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
⑶被證2-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
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要件2A
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其要件之分析比對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5 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要件2B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
,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6 之「束緊帶」
均係在臀部形成束縛區(圖式1 至5 圖參照),與
系爭專利之「臀部後側束縛區」相同。又被證4 請
求項7 之「收臀部」(即其圖式第4 圖元件25)亦
已揭露於「臀部」設置「束縛區」之技術特徵。
③被證5 請求項1 之螺旋束縛帶體與束縛帶體均已揭
露系爭專利「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之技術特徵。
④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但若仍認系爭
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假設語氣,
非表自認),則被證2 之「束緊帶」、被證4 之「
X 型分佈之束腿加強部」、被證5 之「螺旋束縛帶
體」與「束縛帶體」,均得為相同之認定,已揭露
系爭專利束縛帶上開技術特徵。
⑤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5
所揭露,則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參酌上開先前技術即被證2-5 所揭露之相關技
術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2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
進步性。
⑷被證2-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
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要件3A
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其要件之分析比對,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5 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就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要件3B之技術特徵,業如前
述,被證2 請求項8 、9 、11之「束緊帶」均係在
大腿後側形成束縛區(圖式2 至5 、7 圖參照),
與系爭專利之「大腿後側束縛區」相同。
③被證4 請求項3 之「大腿部的後側設有一呈X 型分
佈之束腿加強部」之敘述,即已揭露於「大腿後側
」設置「束縛區」之技術特徵。
④被證5 說明書亦提及螺旋束縛帶體(20)係繞設於褲
管(101) 可束緊大腿,達到雕塑腿部之功效,形同
亦於大腿設置束縛區。
⑤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但若仍認系爭
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假設語氣,
非表自認),被證2 之「束緊帶」、被證4 之「X
型分佈之束腿加強部」、被證5 之「螺旋束縛帶體
」與「束縛帶體」,均得為相同之認定,已揭露系
爭專利束縛帶上開技術特徵。
⑥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3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5
所揭露,則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參酌上開先前技術即被證2-5 所揭露之相關技
術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3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
進步性。
⑸被證2-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
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請求項1-3 之異同處,及與被
證2分析比對,均業如前述。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4C除上開與請求項1-3 不同
之處外,其餘部分既與之相同,被證2-5 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3 不具新穎性之論證,亦得用於證明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4C之技術特徵。被證
2 之「束緊帶」與系爭專利之「束縛帶」相同。
③系爭專利「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之要件
,從被證2 圖式第1-5 圖可知,被證2 請求項1、2
、3 、5 、6 之「束緊帶」均係在臀部形成束縛區
,與系爭專利之「臀部後側束縛區」相同。且被證
4 請求項7 之「收臀部(25)」即已揭露於「臀部
」設置「束縛區」之技術特徵。
④系爭專利「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之
要件,由被證2 圖式第2 至5 、7 圖可知,被證2
請求項8 、9 、11之「束緊帶」均係在大腿後側形
成束縛區,與系爭專利之「大腿後側束縛區」相同
。被證4 請求項3 有關「大腿部的後側設有一呈X
型分佈之束腿加強部」之敘述,亦已揭露於「大腿
後側」設置「束縛區」之技術特徵。且被證5 說明
書亦提及螺旋束縛帶體(20)係繞設於褲管(101) 可
束緊大腿,達到雕塑腿部之功效,形同亦於大腿設
置束縛區。
⑤系爭專利「第三束縛區,係設於小腿骨的前後處」
之要件,除已為被證2 請求項10、11以束緊帶設置
於小腿或環繞小腿之束縛區等相關技術特徵所揭露
外,被證4 請求項3 之「束腿加強部」雖係在「大
腿部的後側」,已揭露於「腿後側」設置「束縛區
」之技術特徵。
⑥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5
所揭露,則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參酌上開先前技術即被證2-5 專利所揭露之相
關技術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4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⑹被證2-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
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請求項4 之附屬項,其要件5A
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其分析比對,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4 與被證2 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就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要件5B之技術特徵,業如前
述,對照系爭專利圖式第1 圖之第一束縛帶(元件
12 、41 )與被證2 圖式第2 至5 圖之第二束緊帶
(元件13、21、42),可知二者位置之大致相同。
是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要件5B已為被證2 請求
項1-4 及其專利說明書第2 至5 圖之實施例所揭露
之論證,於此一併引用。
③被證5 請求項1 、6 亦已揭露螺旋束縛帶體與束縛
帶體係由褲子本體前端面及後端面中間上緣處,「
分別朝兩側且往下」延伸至褲子本體後端面及前端
面,並使螺旋束縛帶體及束縛帶體位於人體臀部之
下緣。對照系爭專利第1 、3 圖元件20、30,可看
出該螺旋束縛帶體及束縛帶體亦係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5 要件5B一樣,均是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
中肌側緣及臀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
④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5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5
及相關圖式之實施例所揭露,則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上開先前技術即被證
2-5 所揭露之相關技術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
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
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⑺綜上,被證2 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可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5 不具新穎性;又被證2 或被證2-5 之組合
,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產品並無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情事:
1.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1A: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1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
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
子之內側,
1C:並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更包含小腿小腿
後側束縛區,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
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⑵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1a:一種下肢部壓力褲,
1b:該褲子係將一有編織紋路之彈性布料以一次車縫
方式完成,其褲子之內側並未加設任何肌理輔助
型壓力保護衣料,並無任何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
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
1c:該褲子下半身並無覆蓋壓力保護衣料,小腿後側
亦無束縛區,該小腿後側部分僅編織紋路,並無
設置任何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故亦無使其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之效力。
⑶文義讀取部分之說明:
①系爭專利要件1A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其所稱之
「分段式」,應係指其要件1C中所述「束縛程度係
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徵。惟系爭產品僅是一般
以彈性布料所車縫而成之壓力褲,其彈性布料上所
編織之紋路並無此等「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之「分段式」功效。因此二者之組成元件、構造與
技術特徵並不相符,不符合文義讀取。
②系爭專利要件1B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系爭專利
係在「褲子的內側」加設一獨立的「肌理輔助型壓
力保護衣料」。另對照其圖式編號「3 下肢部分段
式壓力褲」、「31短型壓力保護衣料」、「4 下肢
部分段式壓力褲」、「41大腿壓力保護衣料」、「
5 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51小腿壓力保護衣料
」,更可知系爭專利之「壓力褲」係由「褲子」與
「壓力保護衣料」二種獨立不同之布料,分為內外
二層縫製而成。惟系爭產品之壓力褲則係將彈性布
料以一次車縫方式完成,其褲子內側並無另外加設
任何衣料,並無如同系爭專利要件1B,於褲子之內
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可見,二者此
部分之技術特徵與
構成要件均不相同,不符合文義
讀取。
③系爭專利要件1C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系爭專利
在小腿後側有一以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
形成之束縛區,且其內一定有「壓力保護衣料」,
並有使其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之功效。惟系爭產
品並無於褲子內加設壓力保護衣料,亦未設置束縛
帶,其上雖有與系爭專利圖式類似之「紋路」,亦
僅是將褲子之彈性布料於最初以彈性紗線(原料)
編織時,利用機器編織出此等「紋路」,與系爭專
利之「束縛帶」仍有不同,更無使其束縛程度由下
往上遞減之功效。可見,二者此部分之技術特徵與
構成要件均不相同,不符合文義讀取。
2.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
2A-C:如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其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
褲子之內側,
2D:更包含:臀部後側束縛區,設於臀部部材的後側
,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
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⑵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2a-c:與上開系爭產品1a-c之技術內容相同。
2d:該褲子臀部後側無束縛區,該臀部後側部分僅編
織紋路,並無設置任何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
傾斜地形成,故亦無使其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
之效力。
⑶文義讀取部分之說明: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亦即該項
亦具備請求項1 之要件A-C ,惟與前述系爭產品1
a-c 要件分析比對結果,二者之組成元件、構造與
技術特徵並不相符,不符合文義讀取。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要件D 之技術特徵,業如上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2 在臀部後側有一以束縛帶由上
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之束縛區,且其內一定有
「壓力保護衣料」,並有使其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
減之功效。惟系爭產品並無於褲子內加設壓力保護
衣料,且未於「臀部後側」設置束縛區,亦未設置
束縛帶,其上雖有與系爭專利圖式類似之「紋路」
,亦僅是將褲子之彈性布料於最初以彈性紗線(原
料)編織時,利用機器編織出此等「紋路」,與系
爭專利之「束縛帶」不同,更無使其束縛程度由下
往上遞減之功效。
3.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技術特徵:
3A-C:如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其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
褲子之內側,
3E:更包含:大腿後側束縛區,對應大腿的後側,自
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
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⑵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3a-c:與上開系爭產品1a-c之技術內容相同。
3e:該褲子大腿後側無束縛區,該大腿後側部分僅編
織紋路,並無設置任何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
傾斜地形成,故亦無使其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
之效力。
⑶文義讀取部分之說明: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技術特
徵,業如前述,是該項亦具備請求項1 之要件A-C
,惟與系爭產品1a-c要件分析比對結果,二者之組
成元件、構造與技術特徵並不相符,不符合文義讀
取。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要件E 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
,其在大腿後側有一以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
斜地形成之束縛區,且其內一定有「壓力保護衣料
」,並有使其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之功效。惟系
爭產品並無於褲子內加設壓力保護衣料,且未於「
大腿後側」設置束縛區,亦未設置束縛帶,其上雖
有與系爭專利圖式類似之「紋路」,亦僅是將褲子
之彈性布料於最初以彈性紗線(原料)編織時,利
用機器編織出此等「紋路」,與系爭專利之「束縛
帶」不同,更無使其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之功效
。
4.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
4A: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4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
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
子之內側,
4C:由複數個束縛帶所構成之束縛區,其包含有:一
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一第二束縛區,
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以及一第三束縛區,係設
於小腿骨的前後處。
⑵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4a:一種下肢部壓力褲,
4b:該褲子係將一有編織紋路之彈性布料以一次車縫
方式完成,其褲子之內側並未加設任何肌理輔助
型壓力保護衣料,並無任何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
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
4c:該褲子僅有編織紋路,並無設置任何束縛帶以構
成束縛區。
⑶文義讀取部分之說明: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A 、B 均
相同,是系爭產品要件1a、1b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A 、B 不相同之論述,於此一併援引。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請求項1 之差別主要在要件編
號C ,其技術特徵,業如前述。惟系爭產品並無於
褲子內加設壓力保護衣料,亦未設置束縛帶,其上
雖有與系爭專利圖式類似之「紋路」,亦僅是將褲
子之彈性布料於最初以彈性紗線(原料)編織時,
利用機器編織出此等「紋路」,與系爭專利之「束
縛帶」不同,更無因此於臀部後側、大腿骨的後側
及小腿骨的前後處構成束縛區。
5.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
原告已自認「系爭產品內側未縫製壓力保護衣料」等語
(原告104 年7 月23日民事準備二狀第2 頁參照),查
該等「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
側」之記載,均見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 ,並於請求項
5 中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
力褲」等語所引用,可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5 間,至少關於「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
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之項目,技術特徵與構成要件顯
然不相同,則基於
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1-5 之文義範圍內。
(四)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3,952,071元,顯無理由:
系爭專利請求項1-5 欠缺新穎性與進步性,且被告之系爭
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5 內,原告主張系爭產品
侵害其專利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952,071 元云云,
即
屬無據。
(五)答辯聲明:
1.
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1第180、300-301頁):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2 年7 月1
日至111 年2 月19日止,此有系爭專利證書、系爭專利說
明書公告本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1 第10頁、本院卷2 第6-
17頁)。
(二)原告所提出之原證二、四、七購買憑證、出貨明細單、買
賣合約書與網站上所載之物為被告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及
被告銘弦公司製造,出售給被告郭弘熙後提供給被告大黑
公司販賣,此有購買之統一發票憑證影本、被告陳忠義即
承宏襪業行出貨明細單及被告郭弘熙與被告陳忠義即承宏
襪業行訂立之
買賣契約書影本、被告大黑公司於PChome商
店街販售系爭產品之網頁影本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1 第11
-12 、29-30、35頁)。
(三)被告陳忠義已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不具可
專利性乙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舉發,目前由該局
審查中,此有104 年1 月7 日專利舉發申請書
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1 第62-69 頁)。
(四)系爭產品確實為被告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委託被告銘弦公
司製造、銷售,再出售給被告郭弘熙,被告郭弘熙再出貨
被告大黑公司在PChome商店街販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
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1
第180-181、301頁):
(一)申請專利範圍解釋部分:
1.請求項1 至4 之「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
製於褲子之內側」應如何解釋?
2.請求項1 至3 之「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應如何
解釋?
(二)專利侵權部分: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
文義範圍?
(三)專利有效性部分:
1.被證2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新穎性?
2.被證2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3.被證2-5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不具進
步性?
(四)被告等人製造或販賣系爭產品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五)若原告得主張被告等人侵害其所有之系爭專利權,其得請
求被告等人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金額為若干?
五、兩造之爭點及論斷:
(一)查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18項,其中請求項1 、4 為獨立項
,請求項2-3 、5-18分別係依附於請求項1 、4 之附屬項
。又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文義範圍,是本院僅就原告主張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權利範圍加以論斷。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附圖1 ):
本創作係關於一種由伸縮性素材構成之下肢部分段式壓
力褲,主要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
衣料,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對人體下肢部各部位
之肌肉、筋膜及骨骼自然產生保護作用,其特徵在於:
以複數個束縛帶所形成之壓力保護衣料,來固定下肢部
骨骼之相對位置,避免下肢部位之肌肉、筋膜及骨骼過
度使用而造成運動傷害,亦有抑制或減輕穿著時的疲勞
(參系爭專利中文新型摘要,見本院卷2 第6 、7 頁)
。
2.系爭專利請求項1-5分析:
請求項1 :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係於褲子之內
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
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
側,並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更包含
小腿小腿後側束縛區,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
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
係由下往上遞減。
請求項2 :如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其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
製於褲子之內側,更包含:臀部後側束縛區
,設於臀部部材的後側,該後側部分的束縛
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
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請求項3 :如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其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
製於褲子之內側,更包含:大腿後側束縛區
,對應大腿的後側,自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
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
係由下往上遞減。
請求項4 :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係於褲子之內
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
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
側,由複數個束縛帶所構成之束縛區,其包
含有:一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一
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以及一
第三束縛區,係設於小腿骨的前後處。
請求項5 :如請求項第4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其中該第一束縛區包含一第一束縛帶,係
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中肌側緣及臀大
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
3.系爭專利請求項解釋部分:
⑴按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請求項為準,於解釋請求項時
,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58
條第4 項定有明文。
是以,判斷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
爭專利權,應依系爭專利所載之請求項為準,並得參
酌說明書內容解釋請求項中之用語,惟不得將說明書
中所載之限制條件讀入請求項,倘說明書並無特定或
明確之定義,則須依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
予以解釋,
先予敘明。
⑵請求項1 至4 「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
製於褲子之內側」之解釋: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記載「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
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
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可知,壓力保
護衣料係「加設」於褲子內側,致壓力褲實際形成
為具有至少內、外兩層。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
:「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3 主要包含有布料本體11
及一短型壓力保護衣料,該短型壓力保護衣料係覆
蓋著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主要包含有第一束縛區
1a 及 第一束縛帶12。…由這些束縛帶及輔助彈力
布片於衣料本體11上可以人體中軸線為準,並以一
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等語(系爭專利說
明書第9 頁第11-18 行,見本院卷2 第11頁),可
知,系爭專利壓力褲具有布料本體與壓力保護布料
,而壓力保護布料又包含束縛區與束縛帶,該輔助
彈力布片,應指束縛區中非束縛帶的部分,是依
上
揭說明書內容,亦說明壓力褲實際形成,至少具有
內、外兩層衣料。再者,所謂「一次成型方法縫製
」部分,此於說明書中並未有特別說明,是以該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認知,應為於褲子
縫製的同時,而不具有其他特別的意義。因此,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
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的文義,應解釋為該
壓力保護衣料,係於褲子縫製成型時於同一時間縫
製於褲子之內側,而形成一至少具有內、外兩層的
壓力褲。
②原告主張「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為手段功能
用語云云(見本院卷2 第2 頁背面至第3 頁)。
惟
查,「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僅為一單純元件
,並不符合手段功能用語記載之要件,實
難謂為手
段功能用語。又原告主張「一次成型方法」與習知
技術的差異在於習知技術是多層次布料的製法,在
本案中習知技術為三層或三層以上的布料製法云云
(見本院卷2 第3 頁)。惟查,二層以上即謂多數
層次,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有明確記載習知多層
次布料,必須係指三層或三層以上的布料,原告此
部分所為凸顯本案壓力保護衣料與布料本體為兩層
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而刻意將習知多層次布
料特定為必須三層或三層以上的布料縫製的解釋方
式,尚屬無據。再者,無論係兩層或三層(以上)
,此於說明書中並未特別界定其差異,是「一次成
型方法」之縫製似無差異。
③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該壓力保護
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係指
於將壓力保護衣料直接與褲子布料縫接,壓力保護
衣料縫接之位置以人體中軸線為準,而位於整體將
縫製成褲子之整塊布料內側,形成左右成對締緊力
較強之布料後,再將該布料縫製為褲子。所謂「褲
子之內側」絕非指雙層布料云云(見本院卷2 第76
頁背面至79頁)。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並未有
壓力保護衣料先與褲子布料縫接後,再將該布料縫
製為褲子的記載內容,原告此部分主張,已超出系
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內容,而無所支持,無法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說明書記載內容可輕
易思及得知。又「縫製於褲子內側」與「縫製於褲
子布料內」,應屬截然不同的概念,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4 ,如為說明「縫製於褲子布料內」之技術
,應於說明書即可明確加以記載,其上開解釋,亦
核與實情不符;再者,專利權人雖可為辭彙編撰者
,然專利權人必須清楚地在說明書或檔案紀錄中對
所編纂的用語作特殊的定義,但從系爭專利的說明
書中並無法清楚地找到這樣的定義。是以,原告對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
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之解釋,
尚無可
採。
④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9-12行有關所
欲解決的先前技術缺點中「有別於市面上多層次布
料的製法」,該多層次布料當然包括二層布料云云
(見本院卷2 第79頁)。惟原告又主張系爭專利中
習知技術應為三層或三層以上的布料製成,業如前
述,可見,原告對於先前技術布料層次,先後有不
同數量層的界定,尚無可取。
⑶請求項1 至3 「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解釋
:
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
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
遞減」字面之記載,可知「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
減」之意思,係指由束縛帶所造成的束縛程度係由下
往上遞減。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9-11行記載
:「本創作目的之一是藉由第一束縛區提供不同束縛
程度,其中束縛區下段之緊縮程度大於束縛區中段之
緊縮程度,束縛區中段之緊縮程度大於束縛區上段,
以達到緊縮的效果」(見本院卷2 第9 頁)。再依說
明書第8 頁第12行記載( 配合圖式第1 圖) ,「對應
臀部後側的第一束縛區1a處具有第一束縛帶12」(見
本院卷2 第10頁背面),可知,其係由該第一束縛帶
(單一束縛帶)的作用使第一束縛區的上、中、下段
具有不同的緊縮程度。然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
2- 4行(或第16-18 行)記載:「本創作目的之一是
藉由第二束縛區(或第三束縛區)提供不同束縛程度
,其中束縛區下段之緊縮程度大於束縛區中段之緊縮
程度,束縛區中段之緊縮程度大於束縛區上段,以達
到緊縮的效果」等語(見本院卷2 第9 頁背面),且
參酌說明書第8 頁第12-15 行(配合圖式第1 圖):
「對應大腿骨後側的第二束縛區1b處具有第二束縛帶
13 及 第三束縛帶14;而對應小腿骨後側的第三束縛
區1c 處 具有第四束縛帶15、第五束縛帶16,及第六
束縛帶17」等語(見本院卷2 第10頁背面),可知,
其係由該複數束縛帶的作用使第二、三束縛區的上、
中、下段具有不同的緊縮程度。因此,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3 中「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的文義,
應解釋為壓力褲各束縛區的束縛帶使下肢部的束縛程
度由下往上遞減,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2
第28-29頁)。
(三)系爭產品技術之內容(主要圖示,如附圖2):
1.原告於104 年8 月3 日
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提出被告所製
造、銷售、販賣之長褲產品,並主張系爭產品應為該日
庭呈之長褲產品,而非前所提出之短褲產品。被告對於
原告此部分關於系爭產品之主張並不爭執(見本院卷1
第178 頁),是以,本院即以原告提出之長褲產品作為
比對之基礎,先予敘明。
2.系爭產品係一種下肢部壓力褲,係以一次車縫方式於褲
子上形成有編織紋路的彈性布料,該編織紋路於褲子上
方係形成包覆臀部狀,於膝蓋後側係形成一圈狀,於小
腿後側係形成由上方至下方傾斜地延伸。
(四)被告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5 具有得撤銷之事由,其提出
之證據為被證2-5 及其證據組合,茲就上開被證2-5 之技
術內容分析如下:
1.被證2(主要圖示,如附圖3):
⑴被證2 為100 年2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98341 號「
下肢運動保護褲」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101 年2 月2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
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2 為一種下肢運動保護褲,其係在對人體下肢部
位之骨骼、關節、肌肉、筋膜自然產生保護作用,本
創作之下肢運動保護褲是以複數個束緊帶及輔助彈力
布片來固定下肢骨骼之相對位置,避免下肢部位之骨
骼、關節、肌肉、筋膜過度使用而造成運動傷害(參
被證2中文新型摘要,見本院卷1第221、222頁)。
2.被證3(主要圖示,如附圖4):
⑴被證3 為99年6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M381284 號「圓
編針織型高壓力特殊瘦身褲及襪」新型專利案,其公
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 年2 月20日),可
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3 為一種圓編針織型高壓力特殊瘦身褲及襪,係
穿套束住於人體之腰腹、臀部與/ 或腿部,瘦身襪及
褲具有圓編針織中空筒狀襪體,以彈性束住人體之腿
部;而瘦身褲由兩襪體上分別連體延伸出一前布部位
及一相對切開後布部位,兩相對前布部位
彼此對接縫
合,兩相對後布部位彼此之間縫接一中間布,以共同
構成一含有頂端穿套開口之中空筒狀褲體;而褲體與
襪體為雙面織法各包含有一內布面組織及一相對外布
面組織,以及於褲體與襪體內夾織入彈性線,使瘦身
褲彈性伸縮自如,能夠確實束住人體之腰腹、臀部與
腿部,以預防血液循環不良、靜脈曲張、腫脹與血栓
性靜脈炎,並且能夠保護腿部肌肉及筋骨,避免腳踝
、腳跟與腳掌疲勞疼痛(參被證3 中文新型摘要,見
本院卷1第244、246頁)。
3.被證4(主要圖示,如附圖5):
⑴被證4 為98年1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70311 號「一
體成型的連身束衣褲」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101 年2 月20日),可為系爭專利
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4 為一體成型的連身束衣褲,該連身束衣褲係以
彈性紗線一體針織成型,並包括有一背心部、一筒身
部及二大腿部,於背心部的中間頂部設有一托胸部,
以及於筒身部的中間底部設有一衛生孔;其中,本創
作的托胸部係設為U 型而可相對以半包覆形態托靠於
人體乳房的外側下緣,有效地對乳房產生集中向上托
高的托胸效果,本創作進一步於大腿部、筒身部及背
心部分別分佈設有一體針織構成的束緊加強部,能夠
針對人體容易堆積脂肪的部份產生加強束緊的作用,
達到極佳的塑身美型效果(見被證4 中文新型摘要,
見本院卷1第265、266頁)。
4.被證5(主要圖示,如附圖6):
⑴被證5 為97年1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25741 號「塑
身褲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101 年2 月2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
先前技術。
⑵被證5 為一種塑身褲結構改良,係包括一具有褲管之
褲子本體,該褲子本體上設有一螺旋束縛帶體及一束
縛帶體;該螺旋束縛帶體係由褲子本體前端面中間上
緣處,朝外且往下呈螺旋狀延伸至後端面,並使螺旋
束縛帶體位於人體臀部之下緣,再朝下繞褲管螺旋狀
延伸至褲管底緣;該束縛帶體則由後端面布中間上緣
處,朝外且往下呈弧狀延伸至螺旋束縛帶體上,以使
該束縛帶體位於臀部之上緣。藉此,本創作利用螺旋
束縛帶體同時搭配束縛帶體可支撐臀部達到提臀功效
,同時亦可束緊大腿達到雕塑腿部之效果,進一步雕
塑臀部及腿部之曲線,讓臀部及腿部線型更為漂亮(
參被證5中文新型摘要,見本院卷1第283頁)。
(五)系爭專利侵權之判斷:
1.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3 個要件,分
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要件編號1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
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
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覆蓋著
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
要件編號1C:更包含小腿小腿後側束縛區,該後側部
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
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⑵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3 個要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下肢部壓力褲
要件編號1b:係以一次車縫方式於褲子上形成有編織
紋路的彈性布料,
要件編號1c:該編織紋路於褲子上方係形成包覆臀部
狀,於膝蓋後側係形成一圈狀,於小腿
後側係形成由上方至下方傾斜地延伸。
⑶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各要件(要件1A 至
1C)特徵之文義比對:
①要件編號1A:系爭產品主要是一種適用於下肢部的
壓力褲,由系爭產品外觀可知,該壓力褲的編織紋
路係佈設於整件褲子的上、中、下段,與系爭專利
同屬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因此,系爭產品為
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A「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文義所讀取。
②要件編號1B:由系爭產品外觀可知,系爭產品以一
次車縫方式同時於褲子上形成有編織紋路的技術內
容,與系爭專利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
力保護衣料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亦即系爭產品並
未於褲子內側另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
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1 第302 頁) 。因
此,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B「其係於褲
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
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
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文義所讀取。
③要件編號1C:由系爭產品外觀可知,系爭產品的編
織紋路於小腿後側係形成由上方至下方傾斜地延伸
,惟系爭產品的編織紋路並不具有束縛程度係由下
往上遞減的作用(見本院卷1 第179 頁)。因此,
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C「更包含小腿小
腿後側束縛區,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
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文義所讀取。
⑷綜上,系爭產品並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
、1C所文義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未落入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2.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文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於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被依附請求項1 之所有技
術特徵。則以,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文義範圍,當亦未落入依附於請求項1 之請求項2 、3
之文義範圍。
3.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技術內容,業如前述,其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1 同樣具有「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
壓力保護衣料」之技術特徵,而此技術特徵為系爭產品
所無,業經前述分析明確,此亦為原告所
肯認。因此,
系爭產品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文義範圍。
4.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文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依附於請求項4 之附屬項,於解釋
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被依附請求項4 之所有技術特
徵。則以,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文義
範圍,當亦未落入依附於請求項4 之請求項5 之文義範
圍。
5.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內側雖未縫製該壓力保護衣料,
但由其販售時廣告主打為大腿壓力褲,鐵腿就退款之文
宣,以及系爭產品之外觀及構造均與申請專利範圍相同
可知,系爭產品確已侵害系爭專利權云云(見本院卷1
第142 頁)。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明確記載「該壓
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等語
,而原告又主張系爭產品內側未縫製壓力保護衣料,則
系爭產品明顯已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權利範圍有別,
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六)從而,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文義範圍
,業如前述,是被告製造、販賣系爭產品,自未侵害系爭
專利。至於被告另抗辯其他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 無
效之爭點、被告製造或販賣系爭產品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及
損害賠償計算等其他爭點部分,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併
此敘明。
六、
綜上所述,被告製造、販賣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請
求項1-5 之權利範圍。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同
法第96條第2 項及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5 條第1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如
訴之聲明所示,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
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列
,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