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原   告 必和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姵螢 訴訟代理人 蔣琦瑤       溫令行律師       林士弘 被   告 大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龍 被   告 郭弘熙 被   告 銘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建標 被   告 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104 年1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我國第M456100 號「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新型專 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2 年7 月1 日至111 年2 月19日止。原告於網路發現被告大黑國 際有限公司(下稱:大黑公司)販賣產品(下稱:系爭產 品),取得產品比對後發現系爭產品確有侵害系爭專利 請求項1-5 ,經原告去函被告大黑公司等,查知系爭產品 為被告郭弘熙供貨,被告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被告銘弦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銘弦公司)生產。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 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係指於將壓力保護衣料直 接與褲子布料縫接,壓力保護衣料縫接之位置以人體中 軸線為準,而位於整體將縫製成褲子之整塊布料內側, 形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之布料後,再將該布料縫製為 褲子。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 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所謂「褲子之內側」 之解釋,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所載「如圖一所示 ,束縛區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對 應臀部後側的第一束縛區1a處具有第一束縛帶12;對 應大腿骨後側的第二束縛區1b處具有第二束縛帶13及 第三束縛帶14;而對應小腿骨後側的第三束縛區1c處 具有第四束縛帶15、第五束縛帶16,及第六束縛帶17 」,圖一所示之褲子之內側,指「雙層布料」,而 係指將壓力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⑵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所載「請參閱第二圖,其係 為本創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視示 意圖……由這些束縛帶於布料本體11上以人體中軸線 為準,並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局部形 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部分對髖骨、股腿大腿骨、小 腿骨間關節、肌群及筋膜之運動產生保護」,圖二所 示之褲子之內側,非指「雙層布料」,而係指將壓力 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⑶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所載「請參閱第三圖,其係 為本創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視示 意圖……臀部左右兩側的部分相交形成環狀締緊力由 這些束縛帶及輔助彈力布片於布料本體11上可以人體 中軸線為準,並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 局部形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部分對雙邊的髖骨和股 骨間關節、肌群及筋膜之運動產生保護…」,圖三所 示之褲子之內側,非指「雙層布料」,而係指將壓力 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⑷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所載「請參閱第四圖,其係 為本創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視示 意圖……由這些束縛帶及輔助彈力布片於布料本體11 上可以人體中軸線為準,並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 子之內側,局部形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部分對雙邊 的大腿骨間、肌群及筋膜之運動產生保護……」,圖 四所示之褲子之內側,非指「雙層布料」,而係指將 壓力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⑸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11頁所載「請參閱第五圖, 其係為本創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 視示意圖……由這些束縛帶及輔助彈力布片於布料本 體11上可以人體中軸線為準,並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 於褲子之內側,局部形成左右成對締緊力較強部分對 雙邊的小腿骨間、肌群及筋膜之運動產生保護……」 ,圖五所示之褲子之內側,非指「雙層布料」,而係 指將壓力保護衣料(束縛帶)縫製於褲子布料內。 ⑹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中第4 頁第9-12行有關系爭 專利所欲解決的先前技術缺點之說明:「…於褲子之 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並由一次織成 的製法,有別於市面上多層次布料的製法,遂得以首 先創作出本創作提供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系爭專利即係以將壓力保護衣料直接縫入褲子布料內 側形成一塊整體褲子布料(一次成型)為其系爭專利 範圍,其目的之一即係藉以改善先前技術中多層布料 (包括二層布料)之缺點。 2.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揭露的技術為衣料,所謂的衣料並 非單指為一層布,亦可為「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線材」 透過縫製形成系爭專利的複數個束縛區。又關於「肌理 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之解釋,應包括已知應用的彈性 布料或具有彈性之車縫線料等實際具備肌理輔助型壓力 者,都應涵蓋於「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手段功能 用語解釋範圍中。而「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更須 進一步透過系爭專利請求項1 特徵中所界定「該壓力保 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覆蓋著 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更包含小腿小腿後側束縛區,該 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 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製作特徵後,才會形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特徵。 3.「一次成型方法」之解釋: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中第4 頁第9-12行「…於褲 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並由一次織 成的製法,有別於市面上多層次布料的製法,遂得以首 先創作出本創作提供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一次成型方法為「於褲子布料(亦即布 料本體11)上加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並以一次 織成的製法」完成,其與習知技術的差異在於習知的技 術是多層次的布料製法,而在系爭專利中習知技術應為 三層或三層以上的布料製成為習知技藝,因此,以褲子 布料加設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並以一次織成的製法 即為請求項所述特徵之一次成型方法。 4.「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 由下往上遞減」之解釋: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創作目的中第7頁第12-15行:「本創     作之目的之一是藉由該壓力保護衣料之束縛程度係由下    往上遞減。」,「穿著上述構造的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由於各部位具有伸縮性,因而使得所包覆的下肢部會  受到束縛帶形成締緊力,產生摩般的舒感,而減緩 肌肉的疲勞及痠痛感」。復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方式 中第8 頁第6-15行揭露:「請參閱第一圖,其係為本創 作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之一實施例之後視示意圖。圖 中,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1 為自腰部至小腿部,並由複 數個束縛區所組合而成。此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1 之束 縛區係由伸縮性素材所構成,主要包含有布料本體11、 第一束縛區1a、第二束縛區1b,及/ 或第三束縛區1c。 …束縛區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對應 臀部後側的第一束縛區1a處具有第一束縛帶12;對應大 腿骨後側的第二束縛區1b處具有第二束縛帶13及第三束 縛帶14;而對應小腿骨後側的第三束縛區1c處具有第四 束縛帶15、第五束縛帶16,及第六束縛帶17」。可知束 縛帶(11-17) 設置上「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即是指車製成型的束縛帶自褲子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 地形成,但相對的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三)系爭專利具有效性: 1.被告主張系爭專利欠缺新穎性及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較被證2 (100 年2 月21日公告之 我國第M398341 號「下肢運動保護褲」新型專利案) 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1A:本創作所稱為下肢部分「分段式  」壓力褲,與被證2 專利僅為近似技術領域,功能 上並非相同技術。因此,要件1A具新穎性。 ②系爭專利要件1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  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 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       一部分…」,被告主張:被證2 請求項10之「輔助 彈力布片」並無限制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或外側,亦 無縫製方法之限制,即為上位技術範圍,而系爭專 利之「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 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 褲子之內側」是下位技術特徵,依我國專利審查基 準的規範,即應符合上位概念發明之公開並不影響 下位概念發明之新穎性之規定。因此,要件1B具新 穎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1C:「…更包含小腿小腿後側束縛區  ,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 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被證2 之專 利技術僅揭露有束緊帶,惟該束緊帶並未揭露為以 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特徵,該束緊帶雖顯示 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但無任何有關束縛 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技術的教示。因此,要件1C具 新穎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較被證2 、被證3 (99年6 月1 日 公告之我國第M381284 號「圓編針織型高壓力特殊瘦 身褲及襪」專利案)、被證4 (98年12月11日公告之 我國第M370311 號「一體成型的連身束衣褲」專利案 )、被證5 (97年1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25741 號 「塑身褲結構改良」專利案)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1A:本創作所稱為下肢部分「分段式  」壓力褲,與被證2 專利僅為近似技術領域,功能       上並非相同技術,而被證3 至被證5 非屬壓力褲之      領域之衣褲產品。 ②系爭專利要件1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  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 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       一部分…」,惟被證2 如前述未具有「其係於褲子 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 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之完 整技術揭露。又被證3 之專利圖示各圖可清楚理解 被證3 所稱之襪體包含有一內布面組織僅為證明具 有彈性布料,惟無教示「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 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之完整技術揭露,故 被證2 與被證3 皆未揭露「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 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之完整技術,故被 證2 、3 之組合,亦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整體技術特徵。因此,要件1B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1C:「…更包含小腿小腿後側束縛區   ,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  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因被證2 專 利技術僅揭露有束緊帶,該束緊帶並未有揭露為以 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特徵,該束緊帶雖顯示 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惟無有關束縛程度 係由下往上遞減的技術教示,且被證4 與被證5 亦 無揭露上開技術特徵。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2 較被證2 具新穎性、較被證2-5 具 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2A/ 2B: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  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更包含:臀部後側束縛區 ,設於臀部部材的後側,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 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 遞減。 ②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要件2A/ 2B「壓力保護衣料  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與「該後側部 分的束縛帶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 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 具新穎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2A/ 2B之技術特徵及被證2 未揭露要  件2A/ 2B之技術特徵,皆業如前述,且被證3 、被 證4 與被證5 亦未揭露「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其束 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 項2 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3 較被證2 具新穎性、較被證2-5 具 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3A/ 3B: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  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更包含:大腿後側束縛區 ,對應大腿的後側,自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 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 減。 ②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要件3A/ 3B「壓力保護衣料  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與「大腿後側 束縛區,對應大腿的後側,…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 上遞減」之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具新穎 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3A/3B 之技術特徵及被證2 未揭露要  件3A/ 3B之技術特徵,皆業如前述,且被證3 、被 證4 與被證5 未揭露「大腿後側束縛區,對應大腿 的後側,…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 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具進步性。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4 較被證2 具新穎性、較被證2-5 具 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4A/ 4B/ 4C(係2A/ 2B + 3A/ 3B 技  術結合):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 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 製於褲子之內側,由複數個束縛帶所構成之束縛區 ,其包含有:一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一 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以及一第三束 縛區,係設於小腿骨的前後處。 ②系爭專利要件2A/ 2B與3A/ 3B較被證2 具新穎性,  業如前述,則系爭專利要件4A/ 4B/ 4C具新穎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2A/ 2B與3A/ 3B較被證2 、3 之組合  、被證4 、5 之組合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則系爭 專利要件4A/ 4B/ 4C較被證2 、3 之組合、被證4 、5 之組合具進步性。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5 較被證2 具新穎性、較被證2-5 具 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要件5A/ 5B:該第一束縛區包含一第一束  縛帶,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中肌側緣及臀 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 ②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要件5A/ 5B「第一束縛帶,  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中肌側緣及臀大肌外 緣向下延伸至跨部」之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 項5具新穎性。 ③系爭專利要件5A/5B 之技術特徵及被證2 未揭露要 件5A/ 5B之技術特徵,皆業如前述,且被證2 、3 、4 與被證5 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要件5A/ 5B「第一       束縛帶,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中肌側緣及      臀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之技術特徵,是系爭     專利請求項5 具進步性。 2.綜上,被證2 或被證2 、3 之組合、被證4 與被證5 皆 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整體技術特徵,特別是 系爭專利因「各段之間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為構 成系爭專利分段式的重要特徵,無法自各被證案間得知 ,且被告主張無效的事由無法為整體之組合,且組合的 方式多為按圖索驥,違反我國專利審查基準對於專利有 效性的認定。因此,系爭專利應具有效性。 (四)被告大黑公司販賣、為販賣要約之行為、被告郭弘熙販賣 、被告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販賣、被告銘弦公司製造、販 賣之行為,共同侵害系爭專利,又被告大黑公司販賣 1,509 件系爭產品,依其特價金額新台幣(下同)2,619 元計算,總金額為3,952,071 元,此係被告大黑公司依侵 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 2 項及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被告大黑公司自應依該 金額賠償之,而被告銘弦公司、被告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 、被告郭弘熙與被告大黑公司共同不法侵害系爭專利,依 民法第185 條第1 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五)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952,07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之文義解釋,系爭專利欠缺可實現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之文義解釋,業經本院闡明為「壓力褲各束縛區的束縛 帶使下肢部的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對此兩造均不 爭執。惟: ⑴原告主張「下面的褲腳的部分材質比較厚及螺狀、 尺寸也比較小,所以會讓下面的束縛壓力比較緊束, 上面的布料材質比較薄及螺旋狀、尺寸比較大,所以 會讓上面的束縛壓力比較寬鬆」云云,惟「其束縛程 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係指造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 上遞減」功能者係「褲管」本身,而非「束縛帶」本 身或「壓力褲各束縛區的束縛帶」。 ⑵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所載,顯然係由單一束縛區 (小腿後側或臀部或大腿後側)之束縛帶,即可產生 「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之功能,而非藉由多個束 縛區的束縛帶,才使下肢部的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 。且該等束縛帶僅係「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而非將小腿或大腿或臀部「圈圍」住,則如何以 單一束縛帶即可達成束縛功能?顯然有疑。 ⑶縱依原告主張,造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功能者係「褲管」本身云云,則此與一般彈性褲依照 人體下肢型態編織成型,褲管的束縛程度本來就是從 小腿到大腿到臀部依序遞減之構造(如被證2 第1圖 、被證3 第1 圖、被證5 第1 圖),不具進步性。 2.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所載「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 遞減」之文義解釋即「壓力褲各束縛區的束縛帶使下肢 部的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以單一束縛區之束縛帶所構成之「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 減」技術特徵,仍然無法從其說明書內所揭露之相關內 容,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 並可據以實現,欠缺可實現性。 (二)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 1.被證2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新穎性: ⑴被證2 為原告公司所申請,早於系爭專利申請之101  年2 月20日,得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A與1B合併為「一種下肢  部分段式壓力褲,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 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 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惟被證2 請求項1 之「 下肢運動保護褲」實質上亦是一種「下肢部分段式 壓力褲」,其中被證2 請求項10之「輔助彈力布片 」並無限制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或外側,亦無縫製方 法之限制,解釋上可與系爭專利之壓力保護衣料相 同,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且 被證2 請求項10之「輔助彈力布片」係環繞小腿以 固定相對應之肌群,符合系爭專利「覆蓋著下半身 之至少一部分」之範圍。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 件1A與1B均已揭露於被證2 請求項1 、10中。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C為「更包含小腿小腿後側  束縛區,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 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惟被證 2 請求項8 所揭露之「束緊帶」,與系爭專利之「 束縛帶」相同,另從被證2 圖式第7 圖可知,被證 2 請求項8 「束緊帶」(71)所在之位置跨越「膝 後側(611 、713 )」,足見該第7 圖為下肢後側 (背面)圖,則該束緊帶經膝後延伸至小腿外側( 712 ),其位置係在「小腿後側」,是該束緊帶在 小腿後側所形成之束縛區,與系爭專利之「小腿後 側束縛區」相同。 ③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業如前述。但 若仍認系爭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 假設語氣,非表自認),則被證2 請求項8 「束緊 帶」亦得為相同之認定,亦即已揭露系爭專利束縛 帶「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徵。 ④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1 、8 、10及其專利說明書第7 圖之實施例所 揭露,不具新穎性。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如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 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 內側,更包含:臀部後側束縛區,設於臀部部材的 後側,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 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其要件2A 「如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 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 內側」之分析比對,與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 證2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要件2B「更包含:臀部後側  束縛區,設於臀部部材的後側,該後側部分的束縛 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 下往上遞減」,惟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 6 之「束緊帶」均係在臀部形成束縛區(圖式1 至 5 圖參照),與系爭專利之「臀部後側束縛區」相 同。 ③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但若仍認系爭 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假設語氣, 非表自認),則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6 「束緊帶」亦得為相同之認定,已揭露系爭專利束 縛帶「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徵。 ④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1 、2 、3 、5 、6 及其專利說明書第1 至5 圖之實施例所揭露,不具新穎性。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如請求項第1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中       ,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      側,更包含:大腿後側束縛區,對應大腿的後側,     自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    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其要件3A「如   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中,  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 」之分析比對,與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要件3B「更包含:大腿後側束  縛區,對應大腿的後側,自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 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 上遞減」,惟被證2 請求項8 、9 、11之「束緊帶 」均係在大腿後側形成束縛區(圖式2 至5 、7 圖 參照),與系爭專利之「大腿後側束縛區」相同。 ③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但若仍認系爭 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假設語氣, 非表自認),則被證2 請求項8 、9 、11「束緊帶 」亦得為相同之認定,已揭露系爭專利束縛帶「其 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徵。 ④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3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8 、9 、11及其專利說明書第2 至5 、7 圖之 實施例所揭露,不具新穎性。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 ,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 內側,由複數個束縛帶所構成之束縛區,其包含有 :一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一第二束縛區 ,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以及一第三束縛區,係設 於小腿骨的前後處」。其要件4A「一種下肢部分段 式壓力褲」與4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 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 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與請求項1 相同,就被證 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4A、4B之分析比對 ,與上開被證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分析比對內 容相同。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4C「由複數個束縛帶所構成  之束縛區,其包含有:一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 後側;一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以及 一第三束縛區,係設於小腿骨的前後處」,似為系 爭專利請求項1-3 之總和,但又有部分不相似之處 ,如請求項4 之「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 側」,請求項3 則稱「大腿後側束縛區,對應大腿 的後側」;請求項4 之「第三束縛區,係設於小腿 骨的前後處」,請求項1 則稱「小腿小腿後側束縛 區」;且依請求項4 之寫法,應非請求項1 之附屬 項,而屬獨立項,則請求項1 有關「(壓力保護衣 料)並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小腿) 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等要件,既未見於請 求項4 中,即不屬於該項之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 請求項4 要件4C除上開與前3 項不同之處外,其餘 部分既與前3 項相同,則被證2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3 不具新穎性之論證,亦得用於證明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3C之技術特徵。因此,被證2 之「束緊帶」與系爭專利之「束縛帶」相同。 ③系爭專利「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之技術  特徵,已為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6 以束 緊帶設置於臀部之束縛區等相關技術特徵所揭露。 ④系爭專利「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之  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請求項8 、9 、11以束緊帶 設置於大腿前後側之束縛區等相關技術特徵所揭露 。 ⑤系爭專利「第三束縛區,係設於小腿骨的前後處」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請求項10、11以束緊帶設 置於小腿或環繞小腿之束縛區等相關技術特徵所揭 露。 ⑥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1 、2 、3 、5 、6 、8 、9 、10、11及其專 利說明書第1-5 、7 圖之實施例所揭露,不具新穎 性。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請求項4 之附屬項,其內容係  「如請求項第4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 中該第一束縛區包含一第一束縛帶,係由腰部側面 向下延伸,經臀中肌側緣及臀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 跨部」。其要件5A「如請求項第4 項所述之下肢部 分段式壓力褲」之分析比對,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被證2 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要件5B雖為「其中該第一束縛  區包含一第一束縛帶,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 臀中肌側緣及臀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惟對 照系爭專利圖式第1 圖之第一束縛帶(元件12、41 )與被證2 圖式第2 至5 圖之第二束緊帶(元件13 、21、42 ) ,可知二者位置之大致相同。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5 要件5B所描述束縛帶之方向,與  被證2 請求項1 至4 之束緊帶方向恰好相反,惟二 者不因方向而有所不同。又要件5B所稱之第一束縛 帶,係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已揭露於被證2 請求項4 「第一束緊帶係向上延伸至腰部」中。且 要件5B之束縛帶「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中肌 側緣及臀大肌外緣」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請求項3 「該第二束緊帶係由闊筋膜張肌經臀大肌 與該第一束緊帶相接,並經腰大肌、髂腰肌、縫匠 肌延伸至闊筋膜張肌」中。再者,要件5B之束縛帶 「經臀中肌側緣及臀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之 技術特徵,已揭露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該第二束 緊帶係由胯部沿臀大肌下緣之臀溝延伸」中。 ④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5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請  求項第1-4 及其專利說明書第2 至5 圖之實施例所 揭露,不具新穎性。 2.縱認被證2 所揭露之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5 不具新穎性,亦足以證明其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上開 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1 、8 、10及專利說明書第 7 圖實施例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1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上開 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6 後,顯 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技術特徵 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⑶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上開 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8 、9 、11及其專利說明書 第2 至5 、7 圖之實施例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 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 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上開 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6 、8 、 9 、10、11及其專利說明書第1 至5 、7 圖之實施例 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技 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 ⑸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上開 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1-4 及其專利說明書第2 至 5 圖之實施例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5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 5 不具進步性。 3.被證2-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不具進 步性: ⑴被證2-5 之公告時間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之101 年2 月20日,均得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2-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A「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 褲」,惟被證2-5 之「運動保護褲」、「圓編針織 型高壓力特殊瘦身襪」、「一體成型的連身束衣褲 」與「塑身褲結構改良」均與系爭專利之褲子相同 ,係針對「下肢部」而為設計;且被證2-5 均在下 肢設置各種具有束縛功能之部位,已揭露系爭專利 「分段式壓力」之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B之「壓力保護衣料」元件  ,已揭露於被證2 之「輔助彈力布片」,被證3 請 求項1 亦在襪體內側設置一「內布面組織」。其說 明書則記載該「內布面組織」之功能為「能夠確實 束住人體之腿部,以預防血液循環不良、靜脈曲張 、腫脹與血栓性靜脈炎,並且能夠保護腿部肌肉及 筋骨,避免腳踝、腳跟與腳掌疲勞疼痛。」,可見 其具有「壓力保護」之功能。 ③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  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惟被證2 之「輔 助彈力布片」並無限制縫製於褲子之內側或外側, 亦無縫製方法之限制,解釋上可與系爭專利之壓力 保護衣料相同,且被證3 之「內布面組織」亦揭露 其係縫製於褲子內側。 ④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壓力保護衣料」並覆蓋著下半  身之至少一部分,惟被證2 之「輔助彈力布片」與 被證3 之「內布面組織」均亦設置於「下半身」之 部分,已揭露上開技術特徵。 ⑤系爭專利所設置之「壓力保護衣料」元件,除被證  2 已有所揭露外,被證4 請求項3 之「束腿加強部 」雖係在「大腿部的後側」,已揭露於「腿後側」 設置「束縛區」之技術特徵。 ⑥系爭專利「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之技術特徵,除被證2 已有所揭露外,被證5 請求 項1 之螺旋束縛帶體與束縛帶體亦均有揭露。 ⑦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但若仍認系爭 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假設語氣, 非表自認),則被證2 之「束緊帶」、被證4 之「 X 型分佈之束腿加強部」、被證5 之「螺旋束縛帶 體」與「束縛帶體」,均得為相同之認定,已揭露 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 ⑧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1 、8 、10及其專利說明書第7 圖之實施例,與被證 3-5 所揭露,則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參酌上開先前技術即被證2 請求項1 、8 、10及專利說明書第7 圖實施例與被證3-5 所揭露 之相關技術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1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 ⑶被證2-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 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要件2A  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其要件之分析比對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5 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要件2B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  ,被證2 請求項1 、2 、3 、5 、6 之「束緊帶」 均係在臀部形成束縛區(圖式1 至5 圖參照),與 系爭專利之「臀部後側束縛區」相同。又被證4 請 求項7 之「收臀部」(即其圖式第4 圖元件25)亦 已揭露於「臀部」設置「束縛區」之技術特徵。 ③被證5 請求項1 之螺旋束縛帶體與束縛帶體均已揭  露系爭專利「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之技術特徵。 ④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但若仍認系爭 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假設語氣, 非表自認),則被證2 之「束緊帶」、被證4 之「 X 型分佈之束腿加強部」、被證5 之「螺旋束縛帶 體」與「束縛帶體」,均得為相同之認定,已揭露 系爭專利束縛帶上開技術特徵。 ⑤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5  所揭露,則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參酌上開先前技術即被證2-5 所揭露之相關技 術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2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 進步性。 ⑷被證2-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 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要件3A  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其要件之分析比對,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5 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就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要件3B之技術特徵,業如前  述,被證2 請求項8 、9 、11之「束緊帶」均係在 大腿後側形成束縛區(圖式2 至5 、7 圖參照), 與系爭專利之「大腿後側束縛區」相同。 ③被證4 請求項3 之「大腿部的後側設有一呈X 型分  佈之束腿加強部」之敘述,即已揭露於「大腿後側 」設置「束縛區」之技術特徵。 ④被證5 說明書亦提及螺旋束縛帶體(20)係繞設於褲  管(101) 可束緊大腿,達到雕塑腿部之功效,形同 亦於大腿設置束縛區。 ⑤系爭專利「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要件無法  為其說明書所支持,不具可實現性,且系爭產品之 「紋路」亦無此等技術特徵與功能,但若仍認系爭 產品之「紋路」有此技術特徵與功能(假設語氣, 非表自認),被證2 之「束緊帶」、被證4 之「X 型分佈之束腿加強部」、被證5 之「螺旋束縛帶體 」與「束縛帶體」,均得為相同之認定,已揭露系 爭專利束縛帶上開技術特徵。 ⑥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3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5  所揭露,則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參酌上開先前技術即被證2-5 所揭露之相關技 術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3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 進步性。 ⑸被證2-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 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請求項1-3 之異同處,及與被  證2分析比對,均業如前述。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4C除上開與請求項1-3 不同  之處外,其餘部分既與之相同,被證2-5 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3 不具新穎性之論證,亦得用於證明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4C之技術特徵。被證 2 之「束緊帶」與系爭專利之「束縛帶」相同。 ③系爭專利「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之要件  ,從被證2 圖式第1-5 圖可知,被證2 請求項1、2 、3 、5 、6 之「束緊帶」均係在臀部形成束縛區 ,與系爭專利之「臀部後側束縛區」相同。且被證 4 請求項7 之「收臀部(25)」即已揭露於「臀部 」設置「束縛區」之技術特徵。 ④系爭專利「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之  要件,由被證2 圖式第2 至5 、7 圖可知,被證2 請求項8 、9 、11之「束緊帶」均係在大腿後側形 成束縛區,與系爭專利之「大腿後側束縛區」相同 。被證4 請求項3 有關「大腿部的後側設有一呈X 型分佈之束腿加強部」之敘述,亦已揭露於「大腿 後側」設置「束縛區」之技術特徵。且被證5 說明 書亦提及螺旋束縛帶體(20)係繞設於褲管(101) 可 束緊大腿,達到雕塑腿部之功效,形同亦於大腿設 置束縛區。 ⑤系爭專利「第三束縛區,係設於小腿骨的前後處」  之要件,除已為被證2 請求項10、11以束緊帶設置 於小腿或環繞小腿之束縛區等相關技術特徵所揭露 外,被證4 請求項3 之「束腿加強部」雖係在「大 腿部的後側」,已揭露於「腿後側」設置「束縛區 」之技術特徵。 ⑥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5  所揭露,則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參酌上開先前技術即被證2-5 專利所揭露之相 關技術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為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4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⑹被證2-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 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請求項4 之附屬項,其要件5A  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其分析比對,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4 與被證2 之分析比對內容相同。 ②就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要件5B之技術特徵,業如前  述,對照系爭專利圖式第1 圖之第一束縛帶(元件 12 、41 )與被證2 圖式第2 至5 圖之第二束緊帶 (元件13、21、42),可知二者位置之大致相同。 是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要件5B已為被證2 請求 項1-4 及其專利說明書第2 至5 圖之實施例所揭露 之論證,於此一併引用。 ③被證5 請求項1 、6 亦已揭露螺旋束縛帶體與束縛  帶體係由褲子本體前端面及後端面中間上緣處,「 分別朝兩側且往下」延伸至褲子本體後端面及前端 面,並使螺旋束縛帶體及束縛帶體位於人體臀部之 下緣。對照系爭專利第1 、3 圖元件20、30,可看 出該螺旋束縛帶體及束縛帶體亦係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5 要件5B一樣,均是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 中肌側緣及臀大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 ④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5 已為先前技術即被證2-5  及相關圖式之實施例所揭露,則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上開先前技術即被證 2-5 所揭露之相關技術後,顯能輕易聯想、組合並 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 技術特徵相同之實施,是系 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⑺綜上,被證2 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可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5 不具新穎性;又被證2 或被證2-5 之組合 ,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產品並無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情事: 1.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1A: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1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   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  子之內側, 1C:並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更包含小腿小腿   後側束縛區,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  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⑵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1a:一種下肢部壓力褲, 1b:該褲子係將一有編織紋路之彈性布料以一次車縫   方式完成,其褲子之內側並未加設任何肌理輔助  型壓力保護衣料,並無任何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 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 1c:該褲子下半身並無覆蓋壓力保護衣料,小腿後側   亦無束縛區,該小腿後側部分僅編織紋路,並無  設置任何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 故亦無使其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之效力。 ⑶文義讀取部分之說明: ①系爭專利要件1A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其所稱之  「分段式」,應係指其要件1C中所述「束縛程度係 由下往上遞減」之技術特徵。惟系爭產品僅是一般 以彈性布料所車縫而成之壓力褲,其彈性布料上所 編織之紋路並無此等「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之「分段式」功效。因此二者之組成元件、構造與 技術特徵並不相符,不符合文義讀取。 ②系爭專利要件1B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系爭專利  係在「褲子的內側」加設一獨立的「肌理輔助型壓 力保護衣料」。另對照其圖式編號「3 下肢部分段 式壓力褲」、「31短型壓力保護衣料」、「4 下肢 部分段式壓力褲」、「41大腿壓力保護衣料」、「 5 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51小腿壓力保護衣料 」,更可知系爭專利之「壓力褲」係由「褲子」與 「壓力保護衣料」二種獨立不同之布料,分為內外 二層縫製而成。惟系爭產品之壓力褲則係將彈性布 料以一次車縫方式完成,其褲子內側並無另外加設 任何衣料,並無如同系爭專利要件1B,於褲子之內 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可見,二者此 部分之技術特徵與構成要件均不相同,不符合文義 讀取。 ③系爭專利要件1C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系爭專利  在小腿後側有一以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 形成之束縛區,且其內一定有「壓力保護衣料」, 並有使其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之功效。惟系爭產 品並無於褲子內加設壓力保護衣料,亦未設置束縛 帶,其上雖有與系爭專利圖式類似之「紋路」,亦 僅是將褲子之彈性布料於最初以彈性紗線(原料) 編織時,利用機器編織出此等「紋路」,與系爭專 利之「束縛帶」仍有不同,更無使其束縛程度由下 往上遞減之功效。可見,二者此部分之技術特徵與 構成要件均不相同,不符合文義讀取。 2.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 2A-C:如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其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   褲子之內側, 2D:更包含:臀部後側束縛區,設於臀部部材的後側   ,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  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⑵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2a-c:與上開系爭產品1a-c之技術內容相同。 2d:該褲子臀部後側無束縛區,該臀部後側部分僅編   織紋路,並無設置任何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  傾斜地形成,故亦無使其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 之效力。 ⑶文義讀取部分之說明: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亦即該項  亦具備請求項1 之要件A-C ,惟與前述系爭產品1 a-c 要件分析比對結果,二者之組成元件、構造與 技術特徵並不相符,不符合文義讀取。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要件D 之技術特徵,業如上述  。系爭專利請求項2 在臀部後側有一以束縛帶由上 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之束縛區,且其內一定有 「壓力保護衣料」,並有使其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 減之功效。惟系爭產品並無於褲子內加設壓力保護 衣料,且未於「臀部後側」設置束縛區,亦未設置 束縛帶,其上雖有與系爭專利圖式類似之「紋路」 ,亦僅是將褲子之彈性布料於最初以彈性紗線(原 料)編織時,利用機器編織出此等「紋路」,與系 爭專利之「束縛帶」不同,更無使其束縛程度由下 往上遞減之功效。 3.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技術特徵: 3A-C:如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其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 褲子之內側, 3E:更包含:大腿後側束縛區,對應大腿的後側,自   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  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⑵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3a-c:與上開系爭產品1a-c之技術內容相同。 3e:該褲子大腿後側無束縛區,該大腿後側部分僅編   織紋路,並無設置任何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  傾斜地形成,故亦無使其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 之效力。 ⑶文義讀取部分之說明: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技術特  徵,業如前述,是該項亦具備請求項1 之要件A-C ,惟與系爭產品1a-c要件分析比對結果,二者之組 成元件、構造與技術特徵並不相符,不符合文義讀 取。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要件E 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  ,其在大腿後側有一以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 斜地形成之束縛區,且其內一定有「壓力保護衣料 」,並有使其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之功效。惟系 爭產品並無於褲子內加設壓力保護衣料,且未於「 大腿後側」設置束縛區,亦未設置束縛帶,其上雖 有與系爭專利圖式類似之「紋路」,亦僅是將褲子 之彈性布料於最初以彈性紗線(原料)編織時,利 用機器編織出此等「紋路」,與系爭專利之「束縛 帶」不同,更無使其束縛程度由下往上遞減之功效 。 4.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 4A: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4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   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  子之內側, 4C:由複數個束縛帶所構成之束縛區,其包含有:一   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一第二束縛區,  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以及一第三束縛區,係設 於小腿骨的前後處。 ⑵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4a:一種下肢部壓力褲, 4b:該褲子係將一有編織紋路之彈性布料以一次車縫   方式完成,其褲子之內側並未加設任何肌理輔助  型壓力保護衣料,並無任何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 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 4c:該褲子僅有編織紋路,並無設置任何束縛帶以構   成束縛區。 ⑶文義讀取部分之說明: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A 、B 均  相同,是系爭產品要件1a、1b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A 、B 不相同之論述,於此一併援引。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請求項1 之差別主要在要件編  號C ,其技術特徵,業如前述。惟系爭產品並無於 褲子內加設壓力保護衣料,亦未設置束縛帶,其上 雖有與系爭專利圖式類似之「紋路」,亦僅是將褲 子之彈性布料於最初以彈性紗線(原料)編織時, 利用機器編織出此等「紋路」,與系爭專利之「束 縛帶」不同,更無因此於臀部後側、大腿骨的後側 及小腿骨的前後處構成束縛區。 5.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 原告已自認「系爭產品內側未縫製壓力保護衣料」等語 (原告104 年7 月23日民事準備二狀第2 頁參照),查 該等「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 側」之記載,均見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 ,並於請求項 5 中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 力褲」等語所引用,可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5 間,至少關於「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 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之項目,技術特徵與構成要件顯 然不相同,則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1-5 之文義範圍內。 (四)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3,952,071元,顯無理由: 系爭專利請求項1-5 欠缺新穎性與進步性,且被告之系爭 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5 內,原告主張系爭產品 侵害其專利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952,071 元云云,即 屬無據。 (五)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1第180、300-301頁):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2 年7 月1 日至111 年2 月19日止,此有系爭專利證書、系爭專利說 明書公告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1 第10頁、本院卷2 第6- 17頁)。 (二)原告所提出之原證二、四、七購買憑證、出貨明細單、買 賣合約書與網站上所載之物為被告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及 被告銘弦公司製造,出售給被告郭弘熙後提供給被告大黑 公司販賣,此有購買之統一發票憑證影本、被告陳忠義即 承宏襪業行出貨明細單及被告郭弘熙與被告陳忠義即承宏 襪業行訂立之買賣契約書影本、被告大黑公司於PChome商 店街販售系爭產品之網頁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1 第11 -12 、29-30、35頁)。 (三)被告陳忠義已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不具可 專利性乙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舉發,目前由該局 審查中,此有104 年1 月7 日專利舉發申請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1 第62-69 頁)。 (四)系爭產品確實為被告陳忠義即承宏襪業行委託被告銘弦公 司製造、銷售,再出售給被告郭弘熙,被告郭弘熙再出貨 被告大黑公司在PChome商店街販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 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1 第180-181、301頁): (一)申請專利範圍解釋部分: 1.請求項1 至4 之「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 製於褲子之內側」應如何解釋?    2.請求項1 至3 之「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應如何    解釋? (二)專利侵權部分: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 文義範圍? (三)專利有效性部分: 1.被證2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新穎性? 2.被證2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3.被證2-5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不具進 步性? (四)被告等人製造或販賣系爭產品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五)若原告得主張被告等人侵害其所有之系爭專利權,其得請 求被告等人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金額為若干? 五、兩造之爭點及論斷: (一)查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18項,其中請求項1 、4 為獨立項 ,請求項2-3 、5-18分別係依附於請求項1 、4 之附屬項 。又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文義範圍,是本院僅就原告主張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權利範圍加以論斷。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附圖1 ): 本創作係關於一種由伸縮性素材構成之下肢部分段式壓     力褲,主要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    衣料,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對人體下肢部各部位   之肌肉、筋膜及骨骼自然產生保護作用,其特徵在於:  以複數個束縛帶所形成之壓力保護衣料,來固定下肢部 骨骼之相對位置,避免下肢部位之肌肉、筋膜及骨骼過 度使用而造成運動傷害,亦有抑制或減輕穿著時的疲勞 (參系爭專利中文新型摘要,見本院卷2 第6 、7 頁) 。 2.系爭專利請求項1-5分析: 請求項1 :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係於褲子之內      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     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    側,並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更包含   小腿小腿後側束縛區,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  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 係由下往上遞減。 請求項2 :如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其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     製於褲子之內側,更包含:臀部後側束縛區    ,設於臀部部材的後側,該後側部分的束縛   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  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請求項3 :如請求項第1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其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以一次成型方法縫     製於褲子之內側,更包含:大腿後側束縛區    ,對應大腿的後側,自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   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  係由下往上遞減。 請求項4 :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其係於褲子之內      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     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    側,由複數個束縛帶所構成之束縛區,其包   含有:一第一束縛區,係設於臀部後側;一  第二束縛區,係設於大腿骨的後側;以及一 第三束縛區,係設於小腿骨的前後處。 請求項5 :如請求項第4 項所述之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其中該第一束縛區包含一第一束縛帶,係     由腰部側面向下延伸,經臀中肌側緣及臀大    肌外緣向下延伸至跨部。 3.系爭專利請求項解釋部分: ⑴按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請求項為準,於解釋請求項時 ,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58 條第4 項定有明文。是以,判斷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 爭專利權,應依系爭專利所載之請求項為準,並得參 酌說明書內容解釋請求項中之用語,惟不得將說明書 中所載之限制條件讀入請求項,倘說明書並無特定或 明確之定義,則須依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予以解釋, 先予敘明。 ⑵請求項1 至4 「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 製於褲子之內側」之解釋: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記載「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 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 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可知,壓力保 護衣料係「加設」於褲子內側,致壓力褲實際形成 為具有至少內、外兩層。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 :「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3 主要包含有布料本體11 及一短型壓力保護衣料,該短型壓力保護衣料係覆 蓋著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主要包含有第一束縛區 1a 及 第一束縛帶12。…由這些束縛帶及輔助彈力 布片於衣料本體11上可以人體中軸線為準,並以一 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等語(系爭專利說 明書第9 頁第11-18 行,見本院卷2 第11頁),可 知,系爭專利壓力褲具有布料本體與壓力保護布料 ,而壓力保護布料又包含束縛區與束縛帶,該輔助 彈力布片,應指束縛區中非束縛帶的部分,是依上 揭說明書內容,亦說明壓力褲實際形成,至少具有 內、外兩層衣料。再者,所謂「一次成型方法縫製 」部分,此於說明書中並未有特別說明,是以該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認知,應為於褲子 縫製的同時,而不具有其他特別的意義。因此,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 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的文義,應解釋為該 壓力保護衣料,係於褲子縫製成型時於同一時間縫 製於褲子之內側,而形成一至少具有內、外兩層的 壓力褲。 ②原告主張「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為手段功能  用語云云(見本院卷2 第2 頁背面至第3 頁)。惟 查,「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僅為一單純元件 ,並不符合手段功能用語記載之要件,實難謂為手 段功能用語。又原告主張「一次成型方法」與習知 技術的差異在於習知技術是多層次布料的製法,在 本案中習知技術為三層或三層以上的布料製法云云 (見本院卷2 第3 頁)。惟查,二層以上即謂多數 層次,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有明確記載習知多層 次布料,必須係指三層或三層以上的布料,原告此 部分所為凸顯本案壓力保護衣料與布料本體為兩層 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而刻意將習知多層次布 料特定為必須三層或三層以上的布料縫製的解釋方 式,尚屬無據。再者,無論係兩層或三層(以上) ,此於說明書中並未特別界定其差異,是「一次成 型方法」之縫製似無差異。 ③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該壓力保護 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係指 於將壓力保護衣料直接與褲子布料縫接,壓力保護 衣料縫接之位置以人體中軸線為準,而位於整體將 縫製成褲子之整塊布料內側,形成左右成對締緊力 較強之布料後,再將該布料縫製為褲子。所謂「褲 子之內側」絕非指雙層布料云云(見本院卷2 第76 頁背面至79頁)。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並未有 壓力保護衣料先與褲子布料縫接後,再將該布料縫 製為褲子的記載內容,原告此部分主張,已超出系 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內容,而無所支持,無法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說明書記載內容可輕 易思及得知。又「縫製於褲子內側」與「縫製於褲 子布料內」,應屬截然不同的概念,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4 ,如為說明「縫製於褲子布料內」之技術 ,應於說明書即可明確加以記載,其上開解釋,亦 核與實情不符;再者,專利權人雖可為辭彙編撰者 ,然專利權人必須清楚地在說明書或檔案紀錄中對 所編纂的用語作特殊的定義,但從系爭專利的說明 書中並無法清楚地找到這樣的定義。是以,原告對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中「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 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之解釋,尚無可 採。 ④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9-12行有關所  欲解決的先前技術缺點中「有別於市面上多層次布 料的製法」,該多層次布料當然包括二層布料云云 (見本院卷2 第79頁)。惟原告又主張系爭專利中 習知技術應為三層或三層以上的布料製成,業如前 述,可見,原告對於先前技術布料層次,先後有不 同數量層的界定,尚無可取。 ⑶請求項1 至3 「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之解釋 : 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 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 遞減」字面之記載,可知「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 減」之意思,係指由束縛帶所造成的束縛程度係由下 往上遞減。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9-11行記載 :「本創作目的之一是藉由第一束縛區提供不同束縛 程度,其中束縛區下段之緊縮程度大於束縛區中段之 緊縮程度,束縛區中段之緊縮程度大於束縛區上段, 以達到緊縮的效果」(見本院卷2 第9 頁)。再依說 明書第8 頁第12行記載( 配合圖式第1 圖) ,「對應 臀部後側的第一束縛區1a處具有第一束縛帶12」(見 本院卷2 第10頁背面),可知,其係由該第一束縛帶 (單一束縛帶)的作用使第一束縛區的上、中、下段 具有不同的緊縮程度。然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 2- 4行(或第16-18 行)記載:「本創作目的之一是 藉由第二束縛區(或第三束縛區)提供不同束縛程度 ,其中束縛區下段之緊縮程度大於束縛區中段之緊縮 程度,束縛區中段之緊縮程度大於束縛區上段,以達 到緊縮的效果」等語(見本院卷2 第9 頁背面),且 參酌說明書第8 頁第12-15 行(配合圖式第1 圖): 「對應大腿骨後側的第二束縛區1b處具有第二束縛帶 13 及 第三束縛帶14;而對應小腿骨後側的第三束縛 區1c 處 具有第四束縛帶15、第五束縛帶16,及第六 束縛帶17」等語(見本院卷2 第10頁背面),可知, 其係由該複數束縛帶的作用使第二、三束縛區的上、 中、下段具有不同的緊縮程度。因此,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3 中「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的文義, 應解釋為壓力褲各束縛區的束縛帶使下肢部的束縛程 度由下往上遞減,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2 第28-29頁)。 (三)系爭產品技術之內容(主要圖示,如附圖2): 1.原告於104 年8 月3 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提出被告所製 造、銷售、販賣之長褲產品,並主張系爭產品應為該日 庭呈之長褲產品,而非前所提出之短褲產品。被告對於 原告此部分關於系爭產品之主張並不爭執(見本院卷1 第178 頁),是以,本院即以原告提出之長褲產品作為 比對之基礎,先予敘明。 2.系爭產品係一種下肢部壓力褲,係以一次車縫方式於褲 子上形成有編織紋路的彈性布料,該編織紋路於褲子上 方係形成包覆臀部狀,於膝蓋後側係形成一圈狀,於小 腿後側係形成由上方至下方傾斜地延伸。 (四)被告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5 具有得撤銷之事由,其提出 之證據為被證2-5 及其證據組合,茲就上開被證2-5 之技 術內容分析如下: 1.被證2(主要圖示,如附圖3): ⑴被證2 為100 年2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98341 號「 下肢運動保護褲」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101 年2 月2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 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2 為一種下肢運動保護褲,其係在對人體下肢部 位之骨骼、關節、肌肉、筋膜自然產生保護作用,本 創作之下肢運動保護褲是以複數個束緊帶及輔助彈力 布片來固定下肢骨骼之相對位置,避免下肢部位之骨 骼、關節、肌肉、筋膜過度使用而造成運動傷害(參 被證2中文新型摘要,見本院卷1第221、222頁)。 2.被證3(主要圖示,如附圖4): ⑴被證3 為99年6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M381284 號「圓 編針織型高壓力特殊瘦身褲及襪」新型專利案,其公 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 年2 月20日),可 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3 為一種圓編針織型高壓力特殊瘦身褲及襪,係 穿套束住於人體之腰腹、臀部與/ 或腿部,瘦身襪及 褲具有圓編針織中空筒狀襪體,以彈性束住人體之腿 部;而瘦身褲由兩襪體上分別連體延伸出一前布部位 及一相對切開後布部位,兩相對前布部位此對接縫 合,兩相對後布部位彼此之間縫接一中間布,以共同 構成一含有頂端穿套開口之中空筒狀褲體;而褲體與 襪體為雙面織法各包含有一內布面組織及一相對外布 面組織,以及於褲體與襪體內夾織入彈性線,使瘦身 褲彈性伸縮自如,能夠確實束住人體之腰腹、臀部與 腿部,以預防血液循環不良、靜脈曲張、腫脹與血栓 性靜脈炎,並且能夠保護腿部肌肉及筋骨,避免腳踝 、腳跟與腳掌疲勞疼痛(參被證3 中文新型摘要,見 本院卷1第244、246頁)。 3.被證4(主要圖示,如附圖5): ⑴被證4 為98年1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70311 號「一 體成型的連身束衣褲」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101 年2 月20日),可為系爭專利 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4 為一體成型的連身束衣褲,該連身束衣褲係以 彈性紗線一體針織成型,並包括有一背心部、一筒身 部及二大腿部,於背心部的中間頂部設有一托胸部, 以及於筒身部的中間底部設有一衛生孔;其中,本創 作的托胸部係設為U 型而可相對以半包覆形態托靠於 人體乳房的外側下緣,有效地對乳房產生集中向上托 高的托胸效果,本創作進一步於大腿部、筒身部及背 心部分別分佈設有一體針織構成的束緊加強部,能夠 針對人體容易堆積脂肪的部份產生加強束緊的作用, 達到極佳的塑身美型效果(見被證4 中文新型摘要, 見本院卷1第265、266頁)。 4.被證5(主要圖示,如附圖6): ⑴被證5 為97年1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25741 號「塑 身褲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101 年2 月2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 先前技術。 ⑵被證5 為一種塑身褲結構改良,係包括一具有褲管之 褲子本體,該褲子本體上設有一螺旋束縛帶體及一束 縛帶體;該螺旋束縛帶體係由褲子本體前端面中間上 緣處,朝外且往下呈螺旋狀延伸至後端面,並使螺旋 束縛帶體位於人體臀部之下緣,再朝下繞褲管螺旋狀 延伸至褲管底緣;該束縛帶體則由後端面布中間上緣 處,朝外且往下呈弧狀延伸至螺旋束縛帶體上,以使 該束縛帶體位於臀部之上緣。藉此,本創作利用螺旋 束縛帶體同時搭配束縛帶體可支撐臀部達到提臀功效 ,同時亦可束緊大腿達到雕塑腿部之效果,進一步雕 塑臀部及腿部之曲線,讓臀部及腿部線型更為漂亮( 參被證5中文新型摘要,見本院卷1第283頁)。 (五)系爭專利侵權之判斷: 1.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3 個要件,分 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要件編號1B:其係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       力保護衣料,該壓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      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覆蓋著     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 要件編號1C:更包含小腿小腿後側束縛區,該後側部      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下方傾斜地形      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⑵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3 個要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下肢部壓力褲 要件編號1b:係以一次車縫方式於褲子上形成有編織       紋路的彈性布料, 要件編號1c:該編織紋路於褲子上方係形成包覆臀部       狀,於膝蓋後側係形成一圈狀,於小腿      後側係形成由上方至下方傾斜地延伸。 ⑶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各要件(要件1A 至 1C)特徵之文義比對: ①要件編號1A:系爭產品主要是一種適用於下肢部的  壓力褲,由系爭產品外觀可知,該壓力褲的編織紋 路係佈設於整件褲子的上、中、下段,與系爭專利 同屬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因此,系爭產品為 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A「一種下肢部分段式壓力褲」 文義所讀取。 ②要件編號1B:由系爭產品外觀可知,系爭產品以一  次車縫方式同時於褲子上形成有編織紋路的技術內 容,與系爭專利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 力保護衣料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亦即系爭產品並 未於褲子內側另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 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1 第302 頁) 。因 此,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B「其係於褲 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壓力保護衣料,該壓力 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並 覆蓋著下半身之至少一部分」文義所讀取。 ③要件編號1C:由系爭產品外觀可知,系爭產品的編  織紋路於小腿後側係形成由上方至下方傾斜地延伸 ,惟系爭產品的編織紋路並不具有束縛程度係由下 往上遞減的作用(見本院卷1 第179 頁)。因此, 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C「更包含小腿小 腿後側束縛區,該後側部分的束縛帶由上方延伸至 下方傾斜地形成,其束縛程度係由下往上遞減。」 文義所讀取。 ⑷綜上,系爭產品並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B 、1C所文義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未落入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2.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文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於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被依附請求項1 之所有技 術特徵。則以,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文義範圍,當亦未落入依附於請求項1 之請求項2 、3 之文義範圍。 3.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技術內容,業如前述,其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1 同樣具有「於褲子之內側加設一肌理輔助型 壓力保護衣料」之技術特徵,而此技術特徵為系爭產品 所無,業經前述分析明確,此亦為原告所肯認。因此, 系爭產品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文義範圍。 4.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文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依附於請求項4 之附屬項,於解釋 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被依附請求項4 之所有技術特 徵。則以,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文義 範圍,當亦未落入依附於請求項4 之請求項5 之文義範 圍。 5.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內側雖未縫製該壓力保護衣料, 但由其販售時廣告主打為大腿壓力褲,鐵腿就退款之文 宣,以及系爭產品之外觀及構造均與申請專利範圍相同 可知,系爭產品確已侵害系爭專利權云云(見本院卷1 第142 頁)。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明確記載「該壓 力保護衣料係以一次成型方法縫製於褲子之內側」等語 ,而原告又主張系爭產品內側未縫製壓力保護衣料,則 系爭產品明顯已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權利範圍有別, 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六)從而,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文義範圍 ,業如前述,是被告製造、販賣系爭產品,自未侵害系爭 專利。至於被告另抗辯其他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 無 效之爭點、被告製造或販賣系爭產品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及 損害賠償計算等其他爭點部分,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併 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製造、販賣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請 求項1-5 之權利範圍。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同 法第96條第2 項及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5 條第1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如訴之聲明所示,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 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860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0 871 872 873 874 875 876 877 878 879 880 881 882 883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90 891 892 893 894 895 896 897 898 899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910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929 930 931 932 933 934 935 936 937 938 939 940 941 942 943 944 945 946 947 948 949 950 951 952 953 954 955 956 957 958 959 960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967 968 969 970 971 972 973 974 975 976 977 978 979 980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87 988 989 990 991 992 993 994 995 996 997 998 999 1000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26 1027 1028 1029 1030 1031 1032 1033 1034 1035 1036 1037 1038 1039 1040 1041 1042 1043 1044 1045 1046 1047 1048 1049 1050 1051 1052 1053 1054 1055 1056 1057 1058 1059 1060 1061 1062 1063 1064 1065 1066 1067 1068 1069 1070 1071 1072 1073 1074 1075 1076 1077 1078 1079 1080 1081 1082 1083 1084 1085 1086 1087 1088 1089 1090 1091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 1098 1099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8 1109 1110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20 1121 1122 1123 1124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1130 1131 1132 1133 1134 1135 1136 1137 1138 1139 1140 1141 1142 1143 1144 1145 1146 1147 1148 1149 1150 1151 1152 1153 1154 1155 1156 1157 1158 1159 1160 1161 1162 1163 1164 1165 1166 1167 1168 1169 1170 1171 1172 1173 1174 1175 1176 1177 1178 1179 1180 1181 1182 1183 1184 1185 1186 1187 1188 1189 1190 1191 1192 1193 1194 1195 1196 1197 1198 1199 1200 1201 1202 1203 1204 1205 1206 1207 1208 1209 1210 1211 1212 1213 1214 1215 1216 1217 1218 1219 1220 1221 1222 1223 1224 1225 1226 1227 1228 1229 1230 1231 1232 1233 1234 1235 1236 1237 1238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