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原 告 必和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姵螢
訴訟代理人 蔣琦瑤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大黑國際有限公司、銘弦企
業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04 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2,071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