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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原   告 必和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姵螢 訴訟代理人 蔣琦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大黑國際有限公司、銘弦企 業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04 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2,071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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