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益群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黃清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順五金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1 、2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
,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