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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益群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清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順五金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 、2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 ,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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