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瑞克大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春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毅鑫實業有限公司、盧心怡間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2日本
院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1
項、第2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0,803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52,584元,上訴聲明第3 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7,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