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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瑞克大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毅鑫實業有限公司、盧心怡間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2日本 院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 項、第2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0,803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2,584元,上訴聲明第3 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7,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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