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
原 告 蔡街
訴訟
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經原告擴張訴訟到院,查
本件原告擴張訴訟後
訴訟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4,616,750 萬元(計算式:165 萬
元+152,966,750 元=154,616,750 元),
裁判費為1,312,574
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11,320 元,原告應補繳1,101,25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