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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 原   告 蔡街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經原告擴張訴訟到院,查本件原告擴張訴訟後 訴訟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4,616,750 萬元(計算式:165 萬 元+152,966,750 元=154,616,750 元),裁判費為1,312,574 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11,320 元,原告應補繳1,101,25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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