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蔡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謝百鍊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5 萬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316,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