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葛望平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呂紹凡律師
呂靜怡律師
被 告 葳龍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權秤
被 告 李良堂即明馨企業行
被 告 茵歌莉化妝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永福
被 告 呈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永福
被 告 台灣奧葳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宗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蔣文正律師
江郁仁律師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