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啟澧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鶴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宏盛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聿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力山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光源照明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智源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合法送達,而上
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
詢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