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
原 告 燕成祥
訴訟
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
臻
訴訟代理人 李明昌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被 告 鈞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芸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胡培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