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賀盛塑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禎權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森泰實聯
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6 月2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6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