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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賀盛塑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禎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森泰實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6 月2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審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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