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
原 告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法定
代理人 Dieter Morszeck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被 告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大槻裕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郭建中律師
陳怡晴律師
施可秀
被 告 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黃意森律師
被 告 禮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龔麗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耀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