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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 原   告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法定代理人  Dieter Morszeck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被   告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大槻裕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郭建中律師        陳怡晴律師        施可秀 被   告  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黃意森律師 被   告  禮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龔麗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耀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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