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玉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我愛中華筆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至超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5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