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劉維靜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上濱空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劉淇增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50,000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00,2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