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奕旺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陳美雪
上二人
送達代收人郭美杏
上列
當事人於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上訴人上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7,
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
不繳費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