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俊炘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睿杰間侵害
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8 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第二審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4,90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3,1
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