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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睿杰間侵害 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8 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審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4,9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 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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