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94號
原 告 NIPPON MICROMETAL CORPORATION
(日鐵住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西谷 輝行(Teruyuki Nishitani)
原 告 NIPPON STEEL & SUMIKIN MATERIALS CO., LTD.
(新日鐵住金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 健司(Kenji Yamad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呂 光律師
林宗宏
被 告 台灣田中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七田巧
被 告 台灣田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光吉
被 告 日商田中國際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工藤德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呂紹凡律師
高志明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