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游祥貴
相 對 人 東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陳碧玉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
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等影本以為釋明,並經桃園地
方法院調取其稅務網路資料明細表,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