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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游祥貴 相 對 人 東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 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等影本以為釋明,並經桃園地 方法院調取其稅務網路資料明細表,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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