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暫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銀樹
代 理 人 蔡東賢
律師
吳文淑律師
吳冠龍律師
相 對 人 鴻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英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簡宏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