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暫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東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百鍊
代 理 人 簡榮宗
律師
陳冠州律師
相 對 人 華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澔
相 對 人 蔡街
共同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