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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暫抗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暫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東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百鍊 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陳冠州律師 相 對 人 華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澔 相 對 人 蔡街 共同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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