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俊麟
送達代收人 林宏彰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陳世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彧二人
間因營業秘密
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聲明第1 、2 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上訴
聲明第3 、4 項上訴利益為250 萬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
為370 萬,應繳納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56,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