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德商德司達染料分銷有限公司
(DYSTAR COLOURS DISTRIBUTION GMBH )
法定
代理人 Eric Hopmann
代 理 人 陳和貴
律師
洪振豪律師
楊益昇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千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松
第 三 人 丞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志鴻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