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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聲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返還裁判費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聲上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照 代 理 人 李文賢 相 對 人 永立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魏建堂 共   同 代 理 人 謝佩玲 律師       何娜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裁判費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 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7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倘訴訟費用 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第77條之2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7 號民事案件之上訴 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 繳納訴訟費用50,500元;並聲明請求相對人即上開民事案件 之被上訴人應將本案勝訴確定判決書當事人欄、案由欄及主 文欄之內容刊登報紙(見本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6 號民事 卷一第6 頁;下稱原審卷)。因係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共計 應繳納訴訟費用為53,500元(計算式:50,500元+3,000 元 ),聲請人業已繳納,此有民國99年6 月8 日之繳款收據在 卷可證(見原審卷一第3 頁)。聲請人嗣於101 年3 月27日 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5,738 萬元(見原審卷二第143 頁), 應繳納訴訟費用為516,944 元。準此,本件加計刊登報紙部 分,應繳納裁判費用為519,944 元(計算式:516,944 元+ 3,000 元)。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超過部分應補徵訴 訟費用466,444 元(計算式:519,944 元-53,500元)。查 聲請人就上開擴張部分業已繳納訴訟費用472,944 元,此有 101 年3 月29日之繳款收據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3 之4 頁),其溢繳6,500 元(計算式:472,944 元-466,444 元 )。準此,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職權裁定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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