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聲上字第7號
聲 請 人 詹弘儀
代 理 人 粘怡華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
上訴人御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居樂
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柳金鳳間103 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
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3 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全部卷宗,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8 月8 日與
上訴人簽訂「專利授權製造銷售合約書」,將中華民國發明
第I284025 號「具有立體聚熱裝置之容器」專利(下稱
系爭
專利)以
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上訴人公司製造並銷售相關
鍋具產品。
惟上訴人於104 年3 月18日以律師函向聲請人表
示終止前開合約,並於律師函中稱「系爭專利業經智慧財產
法院判決(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103 年度民專上字第
15號)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2 項分別不具
進步性、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而具得撤銷之事由」等語。
聲請人既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就系爭專利是否具得撤銷
事由
等情,自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閱覽卷宗等語。
經
查,聲請人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並就系爭專利與上訴
人簽訂專利授權製造銷售合約書,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
國專利檢索系統資料影本及專利授權製造銷售合約書附卷
可
證(見本院卷聲證1 、2 ),聲請人既為
本件訴訟中所爭執
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就
上開事件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