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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聲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聲上字第7號 聲 請 人 詹弘儀 代 理 人 粘怡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御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居樂 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柳金鳳間103 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3 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全部卷宗,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8 月8 日與 上訴人簽訂「專利授權製造銷售合約書」,將中華民國發明 第I284025 號「具有立體聚熱裝置之容器」專利(下稱系爭 專利)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上訴人公司製造並銷售相關 鍋具產品。惟上訴人於104 年3 月18日以律師函向聲請人表   示終止前開合約,並於律師函中稱「系爭專利業經智慧財產  法院判決(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103 年度民專上字第 15號)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2 項分別不具 進步性、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而具得撤銷之事由」等語。 聲請人既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就系爭專利是否具得撤銷 事由等情,自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閱覽卷宗等語。經  查,聲請人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並就系爭專利與上訴  人簽訂專利授權製造銷售合約書,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 國專利檢索系統資料影本及專利授權製造銷售合約書附卷可 證(見本院卷聲證1 、2 ),聲請人既為本件訴訟中所爭執 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就上開事件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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