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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著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上字第11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熊威即威宇創意整合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即上訴人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立公 司)遭控片面終止契約關係,造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熊威即 威宇創意整合工作室(下稱威宇工作室)損害,而遭威宇工 作室提起本件訴訟,原審為威宇工作室部分敗訴之判決,威 宇工作室不服,據此提起二審上訴,並主張:㈠原判決不利 於威宇工作室部分廢棄。㈡上揭廢棄部分,尚立公司應給付 威宇工作室新臺幣(下同)1,027, 493元,及其中1,006,49 3 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 算之遲延利息、其中21,000元部份自103 年11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㈢前項聲明威宇工作室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均由 被上訴人負擔。嗣本院第二審為威宇工作室上訴部分敗訴之 判決,而尚立公司上訴部分關於排除侵害部分獲得勝訴,其 餘上訴則遭駁回,尚立公司不服,前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 對第二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然威宇工作室亦於同年10 月16日亦就第二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聲明為:㈠原 判決廢棄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發回原 審法院。職是,本院依職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威宇 工作室之上訴利益為2,677,493 元(損害賠償部分為1,027, 493 元,排除侵害部分為1,650,000 元,依最高法院102 年 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予併計),合計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4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第 481 條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第三審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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