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六乘二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何珮如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被 上 人 元平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平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平設計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關於請
求金錢
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98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980,000 元,
排除侵害部分原審已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0 元,見原審
卷一第252 頁),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60,603元。請求刊登報紙
部分,為
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103元,上訴人已繳納45,055元,應補繳20
,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