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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著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六乘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珮如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被 上 人  元平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平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平設計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 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98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980,000 元, 排除侵害部分原審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0 元,見原審 卷一第252 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請求刊登報紙 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103元,上訴人已繳納45,055元,應補繳20 ,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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