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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志菁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被上訴人  已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盧美玉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被上訴人  周鎮坤 被上訴人  高愛增 被上訴人  李崇賢 被上訴人  許景安 被上訴人  嚴志文 被上訴人  唐慰祖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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