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元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美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黃奕偉
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