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著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元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黃奕偉 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