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原 告 五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逢璋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瑞
陳豐裕
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李奉珠即佳展農產食品加工廠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已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